“一地两卖”引发的诉讼战

一块土地被卖两家,引起了多次诉讼,一企业为了保住租赁的土地,官司打了6年。结果官司赢了,却至今未能使用上已经租赁了13年的土地。

   

“我本着创业的心情来到惠州大亚湾,没想到最后被一块租赁土地折腾13年。”施晓丹说。

施晓丹是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远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远舰公司)法定代表人。13年前,她与丈夫潘善君一起到广东惠州大亚湾创业投资,并与大亚湾西区办事处(简称西区办事处)、大亚湾西区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西区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土地协议,准备建厂。

然而,协议签订并付了土地租金后,他们却与新畲村和下一村民小组打起了长达6年的官司。虽然最后法院判决合同有效,但至今土地仍没有交付到她手中。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1111日,新畲村将所涉地块又对村民进行了公示,要求同意将该涉事土地挂牌转让的村民进行签字。

记者了解到,该地块在13年中已经进行了多次承包转让和准备挂牌出让。

 

为谋发展进驻大亚湾

   

施晓丹原本在深圳经营工业园区,生活稳定。一次偶尔的机会,她来到了广州惠州市大亚湾投资。

2004年至2005年间,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为了解决区内被征地农民回拨地空置如何盘活等问题,引进了包括施晓丹公司在内的一批深圳企业到大亚湾西区进行投资。

招商成功后,西区办事处、西区投资公司首先与新畲村委及上一和下一村小组签订了租用土地的协议,然后分别在2005614日、20051021日、200631日,西区办事处、西区投资公司又将土地转租给远舰公司,并分别签订了三份《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远舰公司承租惠州大亚湾西区街道新畲村委及上一村、下一村小组共12.5万平方米的工业回拨地,租期20年,合同到期以后可以续签。

合同签订后,远舰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40万元租地押金和租金。其中,新畲村委4.8万元,上一村19.2万元,下一村16万元。上述款项均入了集体账。

由于当时土地没有平整,合同约定由政府对土地“三通一平”后交给远舰公司开设工业园区,由远舰公司筑巢引凤,发展大亚湾的经济。

然而在接下来的几年中,该地块的后期交付却没那么顺利。由于土地没有及时平整,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两年后,当地政府又出台了新的政策,就是可以将原先承包的工业用地转换成商住用地,与村集体合作开发。

20103月,远舰公司找到新畲村支书丘某权,准备将上述12.5万平方米回拨地转变为商住用地进行合作开发,并要求丘某权提供上述土地相关资料及在远舰公司拟好的一份转变土地性质的申请上签名,并加盖新畲村委会公章。

半年后,上述事项不但没有取得实质进展,还在2011年出现了变数。

  

“一地被两卖”

  

  20109月,上一村、下一村小组分别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发动村民引进了其他公司进行合作开发。经村民引荐,光耀集团和日升昌集团先后前来洽谈,其中日升昌集团合作意向比较明确,并邀请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前往该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结束后,新畲村委及上、下一村小组与日升昌集团达成《合作开发合同意向书》,并在村里张贴公示。公示结束后,经村民代表表决同意,于20101226日与日升昌集团就上述12.5万平方米回拨地签署了正式合作开发合同。

  合同签订后,日升昌集团如约向新畲村委及上、下一村民小组支付了800万元合同保证金,其中新畲村委100万元,上一村民小组400万元,下一村民小组300万元。

  新畲村委及上一村、下一村民小组与日升昌集团签署合作开发合同后,为了解除原先与西区工业园和远舰公司的租赁合同,下一村民小组将西区办事处、西区投资公司和远舰公司一同作为被告起诉到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大亚湾法院)。

  下一村民小组诉称,200569日,原告响应西区办事处的号召,同意将政府统征原告土地返还给原告村集体的5万平方米回拨地统一委托被告西区投资公司进行招商引资,并与被告西区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就租赁管理费及租赁土地的项目确定方式等作了明确的约定。

  《协议书》签订后,被告西区投资公司分别于2005730日和2006630日转付原告租金和押金共计人民币16万元。但此后,原告再没有收到过地租。原告的土地也未被实际开发使用。

  原告诉称,被告西区投资管理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后,在未知会原告的情况下,于2005614日与被告施晓丹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书》,将原告的土地租赁给被告施晓丹。200632日,被告西区投资管理公司同样在未知会原告的情况下,又与被告施晓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但被告施晓丹至今也未实际开发使用原告的土地。

  原告还认为,在原告村集体的土地已被政府统征完毕的情况下,政府征地后返还给原告的回拨地,就是原告村集体农民唯一的生活依靠。村民要求返还土地。

  被告西区办事处、西区投资管理公司和远舰公司均认为,原告在第三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日升昌集团,违反了诚信原则。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地块为国有划拨土地,西区办事处、西区投资公司在未经过市、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政府部门的批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最后判决返还远舰公司租地款。

  远舰公司不服大亚湾法院的判决并提起反诉,但被驳回。

  

合同虽有效,土地却拿不回

  

  远舰公司仍然不服,并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惠州中院)提起了上诉。

  惠州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土地租赁合同书》的签订时间分别为20051021日、200631日。签订该合同时,涉案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更未办理,故不能确定涉案土地的性质。

  该院于201281日向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出《征询意见函》,调查涉案上地的土地在20051021日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时权属归谁所有,其土地性质为划拨、出让还是其他类型。大亚湾国土局书面复函该院时,亦未明确涉案土地签合同时系划拨地,并以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未经政府部门审批为由,确认《上地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无效,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最后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了大亚湾法院(2011)惠湾法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该院重审。

  然而,让远舰公司没有想到的是,重审的案件又回到了原点。大亚湾法院坚持认为,合同无效。

  2016年,远舰公司又将该案上诉至惠州中院。

  惠州中院在审理后认为,远舰公司与西区街道办和西区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即时生效,并撤销了大亚湾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判决书。

  潘善君告诉记者,由于土地没有平整,从2005年到2017年,土地就一直没有交付给远舰公司。

  在拿到判决后,远舰公司多次向大亚湾政府反映情况,均没有任何回应。

  2017年,远舰公司发现,经过10多年的等待,政府终于将土地平整完毕。

  此时,远舰公司认为终于可以接收土地、建厂生产了,然而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20181月,远舰公司在大亚湾住房和建设规划局(简称大亚湾住建局)网站上发现,新畲村委会的1.5万平方米及其下辖的下一村5万平方米土地已经申请变更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

  经过详细了解,原来新畲村通过向大亚湾管委会申请重新安排回拨地,取得了大亚湾管委会的批复(惠湾管函字(2017)117),并向大亚湾住建局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

  远舰公司发现后,立即向大亚湾管委会、大亚湾住建局、大亚湾国土局提交了《异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等材料,要求在查明事实、处理好原租赁合同事务之前暂停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潘善君说,在此期间,没有任何单位与远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也没有任何单位出面解决此事,大亚湾管委会、大亚湾国土局、大亚湾规划局至今没有给远舰公司一个答复。

  记者就上述问题向大亚湾住建局求证,但被拒绝。

  记者在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办事处和新畲村委会相关负责人联系采访时,均未得到任何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