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三十六年变迁 书写中国法治时间
宪法三十六年变迁 书写中国法治时间
——写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
编者按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保障书,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动力源。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特刊此文,以期更加全面地了解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宪法又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宪法对一个国家的意义,不仅在于推动社会进入法治轨道,还在于让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宪法日的设立,宣示着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决心。
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即将到来之际,本社记者专访了长期从事宪法研究的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在他看来,公民应该具有全面、理性的宪法观,而非以自我为中心的权利实现观。宪法实施并不是从纸面规定转化为现实法治秩序的单向过程,如何在宪法文本和社会现实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才是成熟宪法实践的应有之义。
国家宪法日,
一个特别的纪念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特别指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规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宪法在国家政治及法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得到充分肯定。
从2014年初设宪法日,至今已经是第五个年头。而宪法日在确立之初,经历了一番讨论。据李晓兵介绍,当初一部分学者主张选用1954年宪法纪念日,一部分认为应采用1982年宪法纪念日。“最后以1982年宪法通过的日子,作为国家宪法日,显示了我们对现行宪法的认同与期待。”
“国家宪法日的确立,意味着宪法与每个人都产生了联系。”李晓兵谈到,这是一个全民学习宪法、宣传宪法的时刻,全国上下形成浓厚的学法、尊法、推动宪法实施的社会氛围。从小区到学校、从企业到机关单位,对宪法的关注和学习成为当代中国特有的社会文化现象。而这种氛围,为宪法实施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社会环境。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国家宪法日与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的国家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制度结合起来,让公职人员心中有宪法,增强对宪法的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从而使公权行使牢牢处在法治轨道内。
此外,国家宪法日的确立,体现了对宪法精神的倡导与弘扬,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价值取向。让庙堂之高的宪法走进人民生活,走向千家万户。将抽象的宪法文本与切实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联系起来。
在李晓兵看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必将推动我国宪法实施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人们对于宪法的认识也必将随之深化。宪法将一点一滴地改变每个公民的生活,而每个公民对于社会现实的判断、对未来的期盼也能在宪法实践中得以体现。
三十六年宪法变迁
1982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克服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缺陷,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求、体现人民意志、顺应世界潮流的宪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这部宪法的一些规定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丰富和调整。在随后30多年中,1982年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对于当代中国而言,这几十年正是中国走向全面改革开放、经历社会激烈转型的时期。”李晓兵说,一方面,中国开辟并成功摸索出一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之路,国民经济经历持续30多年的高速增长后,经济总量稳居世界前列。另一方面,中国社会也面临剧烈的社会转型,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诸多民生和社会问题。
而现行宪法的几次修改,都对时代主题作出回应。从经济制度的调整,逐渐扩展到政治、民生、社会治理领域。从“私营经济”入宪,到“政治文明”入宪;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到“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宪法实践逐渐回归其本质,法治发展的基本路径和模式也日渐成形。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一理念的提出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供了认识和理论上的准备。自此之后,我国宪法实践在各个层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随之,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为营造宪法文化的社会氛围提供了有利条件,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为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制度基础。
“这部宪法能够在中国广袤大地上连续实施30多年,已经创造了我国法治发展的记录和奇迹。”李晓兵认为,在中国社会转型期间,宪法制度与宪法实践的发展日益凸显其重要性。这不仅成为我国社会法治发展进程的重大记录,也沉淀和凝聚了我国法治发展的成功经验与重大政治共识。
理性成熟的宪法观念
李晓兵常提到一句话——“宪法实践的难题不仅在于宪法文本和社会现实之间横亘着巨大的鸿沟,还有我们主观上对宪法千差万别的认识、理解和判断。”宪法与我们个人的距离有多远?宪法与生活的距离有多远?答案可能建立在公民对于宪法的理解与判断之上。
在他看来,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理想状态下,国家为公民提供追求幸福生活的环境、条件与社会制度。公民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努力实现自身权利,同时又贡献于国家。“简单地分析,可以认为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但实际上两者之间比较复杂,是双向互动的关系。”
“而宪法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他说,宪法是保障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根本大法,但幸福生活不是简单对外索取。一个理性成熟的社会,公民不应持有简单的个人权利中心主义的“权利实现观”,而应拥有更加深厚、理性丰富的宪法观念。
公民首先要拥有国家观念,对于国家历史、国家制度要有基本了解,对国家法治大厦的建构要有理性、成熟的认识;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要合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权力要在规范的法治轨道中运作。
对于每位公民来说,意识到基本权利仅仅是第一步。在这之后,要理性、合理地实现这些权利与自由。“不能以自我为中心,将权利与自由绝对化。”李晓兵认为,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利都叫基本权利,都要进行充分保障,但所有权利都自然附带义务和责任,这是一个成熟社会的体现。
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宪法和法律实践,不断明确权利的边界。比如言论自由,一旦越过边界便容易与他人的权利产生冲突;比如车辆限行问题,在公共交通资源有限与环境污染加剧的情况下,一味主张个人出行自由,便是将个人权利无限放大的状态。“这些主张不能说错,但这是将个人权利简单化、绝对化。”李晓兵说。
在这几年进行宪法宣传、宣讲时,李晓兵常常感受到大家对权利的“不解渴”状态。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但极易陷入简单、实用主义的权利观中。“我们需要从以我为中心的权利观,向理性、成熟、反馈社会的宪法观过渡。”
由此,在这种良性互动中,国家和公民之间逐渐形成一种平衡。国家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公民宪法观念得以进一步强化。而每个人对于社会现实的判断、对生活的期盼也能够在宪法实践中得以体现。宪法这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便真正成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书”。
从容面对困难与挑战
对于改革浪潮汹涌澎湃、社会发展一日千里的中国来说,如何让诞生于特定历史条件之下的宪法,从容应对高速发展和变化的世界,是一种困难和挑战。在李晓兵看来,宪法实施不是简单从纸面规定转化为现实法治秩序的单向过程,如何在宪法文本和社会现实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才是成熟宪法实践的应有之义。
“剧烈的社会转型意味着社会秩序的变动非常大,而法治社会需要相对稳定的状态。”李晓兵说,我们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其他国家上百年的道路。那么如何渴望中国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又拥有相对稳定的法治秩序?法律的运作需要程序规定和时间期限,而改革有时讲究的是效率。由此,宪法需要不断对转型过程中的新问题进行回应。
矛盾如何调和?李晓兵谈到,我们民族发展延续的动力在哪里?这个国家、社会发展的内生力在哪里?将这些深层次的东西转化为宪法规定和宪法实践,才是当下中国宪法发展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简单通过制定、实施或者修改宪法,并不能将国家自然带入法治社会。“要根据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节奏,让宪法实施与社会现实互动起来,处理好自由与秩序、现代与传统、宪制与外交、中国与世界之间的关系。”
进入21世纪,我国宪法实践出现了新形势和新探索。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法治实践与发展的经验,特别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宪法监督与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今年的宪法修改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其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这些认识和制度建设抓住了“依宪治国”的关键环节,为保障宪法实施提供了机构和实践的准备。让违反宪法的行为能够纳入合宪性审查的监督范围之内,让违反宪法的现象能够通过合宪性审查工作予以纠正。
在李晓兵看来,宪法实践的发展应该是综合、立体的,包括宪法制度本身的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范行使公权力、公民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等。通过加强宪法监督,确立合宪性审查制度,推动宪法实施达到较高的水准,绝非一蹴而就的过程。
“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要通过创造性的方式推动宪法实施,而不是简单将宪法规定与社会现实建立联系。”李晓兵认为,宪法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动力源,只有让宪法走入丰富的生活、直面社会现实,及时回应并体现时代主题,才能够发挥其作为根本大法的守护、规范、推动、和引领作用。
聚焦学术破“四唯”
学术不端现象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最近一段时间,国内外又接连爆发了几起学术不端事件,引起舆论关注,从而使学术不端、唯论文论、人才评价制度等话题再次热议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的两院院士大会上强调,人才评价制度不合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的现象仍然严重。
正因此,今年7月份出台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随后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则强调,要“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问题集中清理”。前不久,教育部、科技部等五部门决定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简称“四唯”)的专项行动。
但具体改革如何推进,现有措施能否破“四唯”?本期策划特别关注。
详见02、03版
策划/执行:任文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