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学界探讨施工企业转型升级新模式下的法律实务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胡峥 樊燕) 11月17日,浙江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针对建筑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以及施工企业转型升级需求的考量,汇聚有关专家学者举办研讨会,深入研究“EPC模式下的法律实务”。

  EPC是国际通用的工程总承包产业的总称。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该模式较传统模式无论是工程造价、设计、采购、施工、效率、效益都具有更高的优越性。近年来,EPC受到中国的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自“一带一路”倡议被提出并逐渐落地展开后,中国EPC产业得到了系统化的战略性助推,实现了更加高速的发展。

  浙江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建东教授表示,研究会坚持关注现实问题,聚焦热点问题,破解疑难问题,力求在推动工程建设法律理论发展的同时,努力为解决工程建设和司法实践疑难问题提供参考。他认为,EPC模式能适应新形势下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符合效率追求导向,科技进步与建筑企业的能力积累也使该模式有了落地的基础,因此是当前施工企业转型升级的一大趋势。但目前国内EPC相关制度并未及时跟上,存在暂时的空白与滞后,亟须从业人员和相关专家学者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献计献策提出建议。而作为工程法律人士,把握行业动态,更新服务观念也是提高法律服务的必然要求。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全强解读了EPC模式的构成特征、实务适用以及风险防控。结合国内、省内众多政策性文件,在比较中明确了EPC的概念与特点,分析了EPC模式适用的主客观条件,强调了承包商工作自由度与项目内容的确定性和可预知性,是选择EPC模式与否的重要参考,并就EPC模式下总承包企业在投标报价、业主对提供信息免责、应对不可预见困难、工程变更调整以及工程造价上存在的可能风险,提供了针对性建议。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当前EPC工程总承包法律制度管理与保障,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展开讨论。歌山建设集团副总裁王大方表示,建筑模式日新月异,立法还相对滞后,希望今后能有明确的相关规则出现,保证EPC模式不在实践当中变形走样;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余卫博士从EPC模式面临的特殊法律问题角度,具体分析了EPC法律纠纷的法律适用、地域管辖、合同效力以及监管问题;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胥袁则根据企业项目承接中的实务情况,就EPC模式下施工与设计如何融合,总承包单位再分包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与看法;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杨国锋律师强调,EPC模式要推广,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是当务之急,否则理论上解释得通的问题在实务中于法无据,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浙江省高级法院执行庭庭长叶向阳认为,EPC模式实务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是如何进行资源整合和配置的问题。各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应当开拓思维,深入研究。

  来自浙江省内高校、法院、律所、行业协会、建筑企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