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就《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2018年11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0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知识产权局的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简政放权,改进专利代理执业准入制度,促进专利代理专业化、市场化。二是放管结合,健全专利代理执业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三是优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服务。
问:《条例》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吸引更多人才进入专利代理行业,《条例》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作了调整,放宽要求,兼顾公平:一是统一考试发证。现行条例规定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做法是,对社会公众实行考试,对长期从事专利审查、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考核,合格的发给证书。此次修订将考核与考试并轨,统一实行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证书。二是降低参加考试门槛,取消了现行条例关于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应当掌握一门外语等要求。三是取消实践中的执业证,规定专利代理师符合《条例》规定的执业条件即可执业。
问:《条例》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作了调整,放宽要求:一是改革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审批制度。将现行条例规定的对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修改为对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审批,放在工商登记之后。二是放宽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条件,明确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同时将目前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全体合伙人、股东必须具有专利代理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从业经验的要求,改为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是简化审批程序。取消了现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内容,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直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取消了实践中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问:《条例》为完善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管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保护委托人利益,《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自愿委托代理原则。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二是健全执业规范。进一步明确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的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行业自律。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四是优化服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专利代理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专利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五是改进检查监督方式。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