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农村留守老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及实现路径 以四川平武张顺安案为例

    数据显示,我国的农村留守老人在数量上达到5000万左右。相对于城市老人而言,农村的经济基础比较落后,各种制度和设施也不完善,其面临的法律权益保护问题更为突出。张顺安老人的悲剧就是一个现实的案例。农村留守老人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主要包括物质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两个范畴。本文拟从立法、实践和技术三个维度进行分析,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达到农村留守老人权益的保护。

    案情简介:2018913日,四川绵阳市平武县人民法院以涉嫌遗弃罪公开审理了5名子女因未履行赡养义务,导致张顺安老人在家中去世的案件,并当庭作出了宣判。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平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儿子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引言

    所谓留守老人,是指因子女(全部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父母(注: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岁以上的公民)。对于农村留守老人,很多人生活特别简朴艰难,居住环境差;或承担着繁重的体力劳动;或担负着抚养、教育孙辈的重任;甚至遭遇排斥,闲暇时无处可去,精神生活非常孤寂。 

    目前,农村外出打工人数较多,根据调查问卷资料显示,全国各村整体的外出务工人数比例为33.6%,全国整体各村留守老人户数比例为19.1%(张淼,《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状况及满意度分析》,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显示,我国的农村留守老人在数量上达到5000万左右。相对于城市老人而言,农村的经济基础比较落后,各种制度和设施也不完善,其面临的法律权益保护问题更为突出。

农村留守老人的权利体系分析

    农村留守老人的权利主要包括物质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两个范畴。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

    物质性权利一般指能够以货币进行衡量的财产性权利,如受赡养权、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等,简单地说就是衣食住行或者被通俗地描述为柴米油盐酱醋茶等,相对而言,农村留守老人对于物质性权利的需求更大。以本案为例,张顺安老人的5个子女就是没有履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物质帮助权一般指当公民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劳动能力下降、无法获取相应的生活物资时,国家及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法律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3条)。本案中,基层社会组织履行了给予张顺安老人的物质帮助的权利,为了照顾行动不便的张顺安,先锋村村委会的干部们两人一组,排了值班表,轮流去他家中烧饭打水,简单地收拾屋子。闲时每天都去看看,忙起来就隔天去一次。社会保障权(又称福利权)一般指公民要求国家层面通过立法来增加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法律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但是整个制度性建设需要一个周期,庞大的农村留守老人基数对于其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而言更是需要一个时间段来实现。以本案为例,在张顺安老人生命的最后阶段,村集体组织干部为他提供生活照料的服务,有力地履行了社会保障的义务。

    精神性权利主要从农村留守老人活动精神慰藉和文化性的权利等。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12条)。国家层面也是非常关心老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如法律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重阳节)。与城市相比,农村留守老人的精神性权利似乎如一张白纸,身体稍微健壮的,基本遵循着早出晚归的农活劳作。

留守老人

法律权益保护的问题分析

   立法制度层面,目前,我国对于老年人权益相关的立法主要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实体法和相关程序法之中,对于单独保障农村留守老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目前还没有。199610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虽然其对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存在一定不足:指导性条款过多,强制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划分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全面,法律法规的实操性比较弱;尤其是缺乏强有力的惩治条款,特别是对于不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行为。民政部等九部门虽然于20171228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但是很多内容在实操环节面临各种问题。

    实践层面,老人自我保护能力有限以及性格因素影响,家人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农村留守老人长期生活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其经济水平和文化水平都是有待提高,平时受到法律普及的机会少,加之子女长期在外,一旦其权益遭受侵害时,没有代理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张顺安案为例,平武县本来就是国家级贫困县,起初,张顺安到豆叩镇的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起诉子女”,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这至少说明张顺安具有朴素的法律意识,但是鉴于其性格因素(喜欢打骂子女)让子女们望而却步。但是纵然张顺安老人存有一定的过错,并不能排除其5个子女的赡养义务。

    技术层面,相对较低的文化水平导致农村留守老人对于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率非常低,导致一旦权益受到侵害时,其权利救济的效率和证据的采集大打折扣。

留守老人

法律权益保护的路径实现分析

    立法制度层面,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实际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规范立法内容和保障实操性,建议及时制定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细则,实现责权利的明细化。另外,针对农村地区的地域特性,制定并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和《农村医疗保障法》,让相应的主体充分认识到法律担当。

    实践层面,要加大普法宣传教育。以张顺安老人案为例,就是一个典型,其5个子女对于父亲置若罔闻、漠不关心的态度和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因为他们作为子女,背负的不仅仅是养老送终的道德义务。

    技术层面,建议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引入科技手段,更好地维护农村留守老人权益。以上海市奉贤区为例,正在试点的“智慧居家养老”项目,利用高新的“物联网技术+智能设备”(腕表)实现智慧养老,提供紧急救助、心率监测、拨打电话、电子围栏等管理服务,及时监测老年人身体状况,增强老龄人口的养老质量和安全感。目前,奉贤区已有近3000名老人采集了信息,陆续收到了腕表。

结束语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农村留守老人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方面需要来自家庭层面赡养父母老人义务体系的(道德和法律双重)切实履行,另一方面需要政府、社会组织等外在的相应的保障。除此之外,农村留守老人应该积极通过相应的渠道,了解和掌握相应的权益保护法律知识,以备不虞。唯如此,才能避免张顺安老人悲剧的重演,达到农村留守老人权益的根本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