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孙梦凡) 为优化社会保险服务,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近日,人社部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
据了解,意见稿共8章5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大力减少社会保险经办需要提供的证明事项。全面清理社会保险领域各类证明事项,把绝大部分现在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证明事项,明确规定不得要求提供,而改为通过数据比对、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对少数必须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事项,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下来。
二是聚焦难点痛点,优化办事流程。为了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平台,查验其在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审查其缴费年限,并归集相应养老保险基金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此外,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在全面梳理社会保险经办各环节风险点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承诺,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率。要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举报投诉专查、年度抽查等方式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等情况实施稽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