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秀传统文化植入现代婚姻制度的思考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现象较为普遍,但因举证困难,难以对其有效规制。究其深层次原因之一是诚信缺失。为此,本文分析了离婚案件当事人虚假陈述规制的现实困境,提出在婚姻法中植入以诚信为代表的优秀传统文化内涵。
优秀传统文化植入现代婚姻制度的思考
以当事人虚假陈述为视角
离婚案件当事人虚假陈述
规制的现实困境
受市场经济影响,群众的价值观、利益观受到一定程度的扭曲。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玩弄“诉讼技巧”,以达到迟延诉讼或胜诉之目的。虚假陈述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离婚案件中虚假陈述处罚可能性低、获得利益高,虚假现象更加普遍。婚姻家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既具有人身属性又具有财产属性,人身属性决定了人的素质在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因此,除了在立法上予以规制,更注重以文化人,在婚姻制度中植入以孝、诚信为代表的优秀传统伦理,以达到降低离婚率,减少矛盾,促进和谐等目标。应当将传统文化中部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需要的社会规范和价值准则,特别是家庭规范和价值准则,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范围,并在调解或审判中加以引导,在说理中予以体现,通过法治的手段巩固这些价值理念(杜万华:《弘扬核心价值观 促进家风家庭建设》载《西南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20卷第1期第20页)。
离婚诉讼中虚假陈述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就是为了争取额外的金钱权益。因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主要围绕着共同财产、债权等财产性权益分割,及对外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表现形式主要为否认共同财产、虚报共同债务。因诸多原因导致实践中虚假陈述现象频发,却难以规制。
诚信的内涵及婚姻法价值
离婚诉讼中虚假陈述频发而难以规制归根到底就是诚信缺失。诚是真实不欺的品德,诚既是道德规范,也是道德修养的态度和方法,诚的最基本要求,概言之就是一个“真”字。以诚信为代表的优秀传统文化不仅被历代统治者提倡,还通过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让全社会接受,成为衡量人们道德水平的标准和约束个人言行的规范,并在长期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中形成极为丰富的内涵。
第一,诚实信仰、忠诚信奉。这是最高道德境界和要求。《礼记·祭统》说:“身致其诚信,诚信之谓尽,尽之谓敬,敬尽然后可以事神明,此祭之道也。”它既要求每个人都要有一种恭敬、审慎的心理,又表达出诚信道德内蕴的诚实、恭敬、尊重、忠诚等道德要求。
第二,诚实信用、诚实守诺。这是基本要求。朱熹曰:“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中庸》曰:“君子诚之为贵”“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由此可见,诚信既是一种道德品质,又是一种道德修养方法、境界和能力,蕴含诚实守诺、真实不欺、不妄不伪、言行相符等道德品性要求。
第三,忠诚信义、真诚负责。这是诚信的最终归结。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是从”。诚信与信义、道义结合,才能体现社会公正、公平和正义。这里的诚信道德就内蕴着公正、正义、诚直、负责、守时、赏罚严明等道德要求(三方面内涵参见赵爱玲:《诚信道德的本质要求与当代价值》,载《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2年第12期第28-29页)。
诚信理论和实践传统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但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却是舶来物。从我国现有研究文献来看,一般都把诚信原则当作财产法原则。婚姻法、继承法等人身法或人身与财产交错法中无明确诚信规定。但从诚信原则的历史和比较法考察来看,它也是适用于人身法的原则。从必要性的角度看,婚姻法是一个充满诚信要求的领域,婚姻基础在于夫妻双方相互信任。在婚姻中,诚信是保障夫妻双方自觉忠于对方,共同履行家庭责任的前提。但如果婚姻关系中没有诚信这种伦理自律及良心约束,不仅婚姻关系失去负责感,离婚诉讼时双方为了各自的金钱利益,虚假陈述现象频发。
诚信的婚姻法价值主要体现在:第一,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第二,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约定制度。第三,离婚后的“探望权”规定。离婚后双方之间更应相互尊重,其诚信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方法试析
在婚姻法中植入以诚信为代表的优秀传统文化内涵,并不是要单纯从法律层面硬性规定,而是以婚姻法为基础,综合评估考量各种因素后,结合我国城市、城郊及农村不同状况下的不同家庭现状,逐步实施思想引导,以达到化解矛盾、稳定婚姻、促进和谐、保障家庭之目的。在本质上属于对婚姻制度的延伸,使《婚姻法》获得实践层面的效用。
(一)把契约精神作为婚姻立法的理论思想
自由是契约的灵魂,自由是契约的题中之义。把契约精神作为婚姻立法思想,也就承认在婚姻中适用契约自由精神,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私权利,防止国家权力过度侵害个人权利,使得婚姻立法真正体现婚姻自由。同时,确立契约精神的指导思想,有利于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得到保护与落实,在处理具体婚姻关系时候更具可操作性。
(二)把物态文化建设作为调处婚姻纠纷的硬件安排
文化包括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等。婚姻纠纷与情感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案件处理中应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营造温馨氛围,让当事人身心愉悦。在物态文化载体上,打造温馨的环境,帮助当事人消除紧张情绪,心平气和地处理矛盾纠纷。
(三)把培育全民诚信文化作为终极目标
婚姻的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其中之一,全社会的诚信也影响着婚姻诚信,因此,提升全社会的诚信度有助于提升婚姻的诚信度。培育社会成员的诚信价值观,要发挥好道德与法律功能的互补作用。道德治人心,法律治人行。只有人心与人行共治,才能使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王淑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载《伦理学研究》2015年第5期第21-25页)。
(四)把违约责任制度作为保障婚姻诚信的落脚点
一是确立夫妻忠诚协议纠纷可诉性。二是制裁违约行为,对于违反诚信行为的,如果双方事先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按照双方约定予以处罚;如果没有约定的,在婚姻诉讼中如发现一方当事人出示了伪证或为虚伪陈述,除了依法罚款、拘留及至追究刑事责任外,法院还可据此降低其提供的其余证据的效力等级,并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直接由其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