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离奇的房产纠纷案引质疑
一套给拆迁户的安置房,被社区社保代办员以假证明和单方仲裁的方式裁决给了代办员的丈夫。这种“离奇”的事儿就发生在辽宁阜新。
这起纠纷要从7年前说起。
2011年初,家在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北园社区园东街7-1-6付的退休工人纪德余与细河区动迁管理办公室(简称动迁办)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之后,该拆迁安置房被本社区一名叫张丽英的社保代办员通过仲裁等方式“代办”到其丈夫名下……
纠纷发生后,纪德余及其家属不断维权,并最终诉至法院。然而,经过三级法院审理,并在检察院抗诉后,房屋仍然没有要回来。
拆迁安置房“被过户”?
纪德余与细河区动迁办签订的《房屋拆迁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约定:动迁办安置纪德余一套64平方米的两室房屋。同时还约定,纪德余需缴纳新旧房屋差价款2.59万元,要求增加商品价格部分应交房款6.4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安置协议书为张丽英代理签署。该协议签署后,张丽英向动迁办缴纳了上述两项费用合计9.07万元。
2013年3月21日,张丽英以纪德余名义取得了由当地房管局颁发的面积为64.74平方米的产权证。尽管该产权证房屋所有人为纪德余,但此前阜新仲裁委一纸《裁决书》裁定,该房屋产权归张丽英丈夫高克力所有。
记者获悉,2013年1月15日,一份由细河区动迁办制表的《居园二期回迁户房款、其他费用、补助补偿款明细表》显示,纪德余的北园社区大街7-1-6付号的主房所有人为冯某某,而纪德余的付号也正是冯某某的主房的附属;一份2013年1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交易契约书》显示,纪德余为购房人;一份2013年3月26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记载,卖房人纪德余与买房人高克力约定以15.75万元的价格,完成了上述64.74平方米安置房买卖;一份2013年3月25日出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则又显示,申请人为高克力及共同申请人张丽英。
阜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正是根据上述仲裁裁决以及上述房屋买卖协议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上述房屋被过户到高克力的名下。
不过,纪德余的女儿告诉记者:“我母亲退休后不久就住进了养老院,且多年瘫痪在床。并没有签订过上述房屋买卖协议,更没有收到过15万余元的房款。我母亲也没有去参加阜新仲裁委的仲裁庭审。张丽英以其在社区给老年人代办社保手续的便利,骗取了我母亲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对上述拆迁安置房的权益进行了私自处置。”
2014年9月11日阜新仲裁委又出具一份《决定书》,将上述《裁决书》作废。该《决定书》显示,“申请人(高克力)申请确认房屋产权纠纷一案,本委于2013年3月15日受理并书面审理于当日作出裁决,裁决送达后本委发现裁决书存在明显违法现象,故经本委审查并依据《阜新仲裁委仲裁暂行规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作废”。
然而,上述作废的仲裁裁决,却于一年多前被阜新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作为法定依据,将纪德余的房子过户给了高克力。
经三级法院审理,原告方均败诉
发现上述房屋被张丽英及丈夫高克力通过不正当方式过户后,纪德余的女儿边圆圆及其亲属一直在进行维权。
2013年,纪德余及女儿边圆圆等人将张丽英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屋。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纪德余户口本登记的住址细河区北园第六居民委员东街7-1-6付,而该付号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案外人。2011年3月27日,张丽英以纪德余的代理人的名义与细河区动迁办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张丽英还缴纳了回迁安置应缴纳的全部费用。该院认为,纪德余不应享有动迁安置房屋的相关权益。遂驳回纪德余的诉讼请求。
纪德余对此不服,上诉至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纪德余的代理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一,“付号”是可期待的财产权,依照阜新市政府的规定,居住在棚户区内并具有付号的居民,在棚改时享有被安置的权益。其二,付号是以居民户口本为基础,是给符合条件的居民的付号,付号具有人身性质。其三,张丽英不是房屋所有人,且以工作(保管上诉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劳保核实卡)之便,在侵占上诉人的权益过程中始终以上诉人的名义、受委托人的身份进行。但被上诉人张丽英认为,“争议的付号房主是冯某某的,是冯某某卖给我的。用纪德余的户口本是经过其女儿边圆圆及侄女同意的。现在上诉人是反悔想要回房子。”
阜新中院审理后认为,纪德余不是争议房屋所有权人,本人也从来没有在该房屋居住过,也没有在房屋拆迁安置后缴纳相应费用,因此,其不应享有争议房屋动迁安置相关权益。遂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纪德余仍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辽宁高院)申请再审,2014年4月21日,辽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纪德余的再审申请。
随后,纪德余的女儿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该抗诉书显示,辽宁省检察院认为,阜新中院作出该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向辽宁省高院提出抗诉。
不过,再审的辽宁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纪德余是否应当享有房屋动迁安置的相关权益。纪德余的户口空落在付号房屋上,纪德余并不否认。本案原房主将付号转让给张丽英,并且纪德余的侄女在原审中出庭作证,证明张丽英以纪德余同意张丽英以其名义享有动迁权益,并将其户口本等身份资料交给张丽英用以办理动迁安置手续。由此认为原审法院驳回纪德余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而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维持阜新中院原审判决。
维权仍将持续
据了解,在该案抗诉期间,纪德余因病死亡。因此,相关事实记者无从证实。但其女儿边圆圆坚持认为,上述拆迁安置房,应该属于母亲所有。同时认为,阜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已经被阜新仲裁决定作废的裁决书为高克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涉嫌违法。
2016年,边圆圆又将阜新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但细河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行政裁定认为,受上述三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的羁束,已经确认纪德余不应享有动迁房安置相关权益,故原告边圆圆作为纪德余的直系亲属,亦不享有动迁房安置相关权益。且安置房的产权人为第三人高克力、张丽英,产权与边圆圆无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遂驳回边圆圆的起诉。此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维持了一审裁定。
不过,即使眼下已经穷尽法律手段的边圆圆,仍坚持认为上述争议房屋的权益应该归其母亲,并认为阜新国土资源局下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已经被作废的仲裁书给房屋过户的做法也已经涉嫌违法。
记者了解到,目前边圆圆正在准备向阜新中院起诉撤销上述《裁决书》,因为她了解到,阜新仲裁委出具的作废该裁决书的决定并不被不动产中心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阜新仲裁委房产仲裁方面负责人白云升向记者承认,当年的仲裁确实有问题,但此后也作废了相关裁决书。
不过,专业法律人士认为,仲裁委作废自己做出的生效裁决书的做法应该没有法律效力。上述阜新市细河区北园社区主任也向记者证实,一份被用作仲裁证据的社区证明上的盖章应该不是该社区的公章。
由此,边圆圆认为,这份证据涉嫌作假。对此,白云升向记者称:“目前,我们也考虑给边圆圆一定的赔偿。”
然而,边圆圆则表示:“我要的是我母亲的安置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