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公安探索服务经济主体“枫桥经验”
本报讯(记者田雄 通讯员毛华届 毛志伟) 日前,围绕探索提升新时期服务经济主体“枫桥经验”目标,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牵头召开全市政(警)企联席优化营商环境大会,该局副局长汪名六向与会的50多家企业、商会和近20家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了《全市公安经侦服务营商环境最优城市建设八项措施》和《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政(警)企联席优化营商环境活动实施方案》,提出以“涉企矛盾不上交、破坏营商环境行为零容忍”为导向,在公安机关服务经济主体、服务营商环境上“零距离”服务、零容忍打击、零损害执法、零盲区宣传,以强有力措施护航衢州经济社会发展。
今年4月,衢州被列入全国首批营商环境试评价城市之一;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国首个营商环境试评价结果:衢州仅次于北京、厦门、上海,名列第四。而在营商环境评价中,各类经济主体的直观感受和评价成为重要一环。
衢州市公安局在全省较早推行“涉企重大群体性事件专案经营”机制、“项目警官”制,安排专门警力经营侦办涉企重大案事件,并进驻重点项目现场化解矛盾风险隐患。以此为基础,近年来,又相继推出“项目警官+网格警务+工作专班”联动工作机制和警企联席会议制度等深化举措,极大地促进了涉企矛盾和问题的解决,提高了经济主体的保护力度。
借助提升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契机,衢州公安大胆求新,在衢江分局试点推动“警企联席会”向“政(警)企联席会”转型升级,通过建立钉钉服务群、微信联络群、定期召开碰面交流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实现政府(公安)和企业的常态联动,也促进了政府职能部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目前,衢江分局服务平台已有17家政府部门、58家辖区重点企业参与其中。今年来,已联合政府多部门化解各类纠纷矛盾27起,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下一步,衢州全市公安机关将以“衢江经验”为基础,在全市统一搭建政(警)企联席会议交流平台,打通公安、行政部门、基层网格及企业之间的信息壁垒,简化信息流转和经济主体矛盾隐患排查化解工作流程,提高发现问题、会商协调和解决问题的时效。
同时,推出为期一年的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结合工作排查、上门走访、主动约访等形式,掌握企业在发展中的困难,通过政(警)企联席会议交流平台开展专门研判分析、协调会商,落实综合法律举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通过强化与市扫黑办联系沟通,严厉打击强迫交易、强揽工程等欺行霸市的黑恶势力和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串通投标、损害商业信誉等专项工作。通过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实现“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投资环境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的工作目标。经过上述努力,打造出衢州营商环境新亮点,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操作的服务经济主体“枫桥经验”衢州样本。
多部门联合惩戒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据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信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民航局、中医药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
该备忘录中所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二)扰乱医疗秩序的;(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二)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十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十六)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