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地方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将地方政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失信地方政府领导乘坐特定交通工具等做法,有违法理、损害党和政府形象,通过绩效考核、党纪处分等方式治理此类问题,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减少其负面影响。

 


  为了促使败诉的当事人积极履行法院裁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将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当事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名单的一般是自然人、企业。近年来,随着大量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加,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范围逐步扩大,社会机构、一些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地方政府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笔者根据公开数据粗略统计发现,已有几百个地方政府被列入其中,主要是一些乡镇级政府及县区级政府。当然,也不乏一些地市级地方政府,如黑龙江大庆市人民政府、河南新乡市人民政府等也曾出现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将禁止以其财产支付特定的消费,包括禁止乘坐高铁、飞机;禁止进行高消费;甚至禁止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等。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将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从事上述行为。

  法院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方式,来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初衷与做法是好的,这对建立诚信社会也大有裨益的,但对地方政府采取这种方式,似有不妥。

 

将地方政府列入失信名单之伤

 

  首先,地方政府不同于拥有个人财产的自然人、企业。在民事诉讼中,公民、企业进行的诉讼,都是以个人或企业财产作为标的,自己拥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通过对其相关财产消费的限制,使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地方政府的财产是国家授予的,从严格意义上讲是纳税人的钱,不能算作地方政府自己的财产,更不是地方政府领导个人的财产,将适用于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诚信制度运用到并不拥有财产所有权的地方政府身上,笔者认为,这是适用对象上的错误,不妥。

  其次,限制失信地方政府领导乘坐特定交通工具的做法不利于其履行职责。按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规定,地方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该地方政府的相关领导人也将不能乘坐现代化交通工具等,航空与铁路部门也将实施限制购买机票车票的惩戒。然而,当他们为了公务活动或为了地方的发展而需要外出时,难道也限制其乘坐?如果这样,对地方的发展并无益处,长此以往,受到损害的不是地方政府,而是该地方人民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或其领导人的违法行为,让“地方经济发展”来承受,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实施的初衷。

  再次,地方政府被列入失信名单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党领导下的政府,不是地方领导的政府。没有及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本质上是无法治观念的地方领导人的错误,不是作为一级政府的地方政府的错误。如果将地方政府列入失信名单,特别是将更多的地方政府列入失信名单,将进一步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进而影响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这是失信制度运用于地方政府带来的严重负面效果。如果说,几个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地方领导已经给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那么将地方政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更是强化了这种负面影响,其带来的后果非常严重。

   

党政系统内治理更合适

 

  将地方政府列入失信名单有一定危害,但这并不是说,对失信的地方政府就不惩治了,相反,对失信的地方政府不但要惩治,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因为如果任由这种不履行法院裁判的现象发展下去,特别是任由地方政府带头不履行生效裁判,将会破坏国家法治权威,进而影响国家形象,影响党和政府的整体形象,影响社会秩序。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惩治地方政府不履行法院裁判的行为。

  笔者建议,为了促进地方政府积极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政府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建立相应惩戒制度:一是将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纳入政绩考核体系。政绩考核是每个地方政府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非常重视的事情,国家应当将政府履行法院裁判情况纳入政府考核范围,对于无故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地方政府实行减分,对于严重不履行法院裁判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采取一票否决制度。让不履行法律裁判的地方政府在考核方面为此付出代价。二是建立对严重不履行裁判的地方领导人实施免职制度。对于无故不履行法院裁判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政府“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直接免除其行政职务。一个连法院裁判都不履行的地方领导,没有资格也不可能依法行政,免除其行政职务合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三是纪委监察委要及时进行监督。纪委监察委要积极履行职责,从不履行法院裁判的行为中发现地方政府领导人违法犯罪的线索,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对严重违法的,要作出政务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当然,还要建立法院及时抄送制度,即法院要及时将地方政府不履行裁判的情况完整地抄送给其上级机关、同级政府、党的组织部门、纪委监察委等,为对不履行法院文书的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采取进一步措施提供基础。相关部门要将对地方政府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应法院。

  笔者认为,对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的地方政府,采取党政系统内的严厉治理更合适,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减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

(作者系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