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肉搜索”越界要担责
本文以一起因虐猫引发人肉搜索的名誉权纠纷案、一起“人肉搜索”致人死亡案为例,从中可窥见“人肉搜索”的法律边界。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朝阳法院)邀请专家、学者,就涉个人信息保护类民事案件中常遇到的问题进行专家研讨。据朝阳法院通报,通过对近10年受理的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诉诸法院的涉公民个人信息侵害行为中,占比最高的为典型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行为,高达56%。
近年来,尽管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意识不断加强,但“人肉搜索”仍在肆无忌惮。不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以“人肉搜索”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发现案件数量很少。民事案由28份,其中以“人肉搜索”为主要关联的案件,一半以上为名誉权、人格权纠纷案;显示刑事案由的裁判文书5份,与“人肉搜索”为主要关联的案件为侮辱罪案件。
记者从中选取民事案件中,一起因虐猫引发人肉搜索的名誉权纠纷案,以及因“人肉搜索”致人死亡案为例,从中可窥见“人肉搜索”的法律边界。
典型“虐猫人肉案”
2015年12月,江苏常州的钮某在丁某处领养了一只猫,后双方因领养猫事宜发生矛盾。2016年1月2日,丁某在常州本地知名论坛“化龙巷”发布了《免费领养小猫领养人:“小猫就是被我弄死了,怎么样?怎么样?”》的帖子,其中发布了钮某的照片和车牌号等私人信息。也因如此,引发网友对钮某的人肉搜索和骚扰辱骂。
双方因此诉诸法院。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丁某发布的帖子中,内容涉及其把猫送给“丧心病狂的女人,才短短几天,让它走上不归路……”的言论并发布钮某的个人照片、车牌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对钮某加以道德上的指责。
同时,“化龙巷”论坛是常州市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平台。一审法院认为,这样的行为可认定社会公众对钮某的评价降低,对于钮某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均产生损害,此行为过于轻率,其主观过错明显存在,该发帖行为以贬低钮某名誉为目的,属于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钮某名誉权受损结果与丁某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丁某的行为构成对钮某名誉权的侵害。
但丁某不服,提起上诉。她表示,钮某对待猫咪的行为举止背离了一个公民基本应有的道德标准,其行为本身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此外,丁某自认,其披露钮某个人照片、车牌号的行为是点到为止,判断非新闻职业者的普通民众言论是否妥当,应比新闻媒体侵权标准适当降低。同时,其他网民对钮某人肉搜索、进行辱骂、骚扰的行为不应当由其承担责任。最后,丁某还表明,表达自由相较隐私权的保护,更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这些上诉理由并未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肉搜索”致人死亡案
2013年12月4日,广东陆丰18岁的女高中生琪琪,因不堪忍受被冤枉为小偷的侮辱,跳河自杀。自杀前两天,她去一家服装店购物,店主在丢失一件衣服后怀疑是琪琪所偷,就将琪琪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
蔡某同时还在微博上求“人肉搜索”。随后,琪琪的姓名、学校和家庭住址均被“人肉”出来。
据琪琪的同学陈苗回忆,网络上的对琪琪的议论非常难听。这件事让琪琪心理压力非常大。另一证人林某也说,这条微博在他们学校造成很大的反应,许多人看了这条微博后都对琪琪进行指责和谩骂,影响很不好。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蔡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蔡某提起上诉,称她发微博的行为属于正常寻人,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与琪琪的自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蔡某的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的侮辱罪证据不足,以及认定本案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属于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侮辱罪本是自诉案件,但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侮辱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可以提起公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利用网络侮辱他人,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扰乱了社会秩序,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所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无程序不当。
同时,被害人是否有盗窃行为及对其行为应作如何处理应当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及法定程序进行查证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蔡某没有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擅自在网络上发微博,通过配发视频截图指认被害人是小偷并在网络上请求“人肉搜索”,其行为属于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而被害人自杀这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蔡某通过网络发微博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蔡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