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沈括:“人肉搜索”获刑,证据搜集难度大
当前,已将“人肉搜索”纳入刑事法律规制范围内,但“人肉搜索”在现实中并未因此得到扼制。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有着自己的看法。
“高铁霸座男”事件才过去不久,9月19日,“高铁霸座女”的一段视频又在网上热传,随即该女子信息便被网友“人肉搜索”,但这次“人肉”出来的三个版本信息都被辟谣了。
近几年,人们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意识一直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泄露诚惶诚恐。但“人肉搜索”是例外,热点事件曝光后,有人“人肉”,有“吃瓜群众”等着“人肉”,网友用“人肉搜索”惩“恶”已经成为网络常态。
实际上,立法层面的个人信息保护也在不断增强。去年6月1日,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实施,其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格外引人关注,已将“人肉搜索”纳入刑事法律规制范围内,但“人肉搜索”并未因此得到扼制。
对此现状,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
“人肉搜索”
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在“人肉搜索”后,相关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都被公布于网络之上,且往往传遍各个平台,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被公之于众之后,基本等同于在网络上受“私刑”。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近几年呈现不断加强的态势。虽然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还在制定当中,但是目前已经有多部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制。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15条也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吴沈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人肉搜索”行为,在民事法层面,“人肉搜索”行为可能侵害被搜索人的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行为本身,在《网络安全法》和《解释》正式施行以后,呈现更为明确的非法性,不仅涉及网络侵权责任,还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尤其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若达到情节严重入刑标准,则可能产生侵犯公民信息罪的刑事责任。利用‘人肉搜索’的手段威胁胁迫当事人,造成严重法律后果的,也有可能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甚至故意伤害犯罪。”吴沈括说。
吴沈括解释称,两高的《解释》,将“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和“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同时,还对何为“公民个人信息”及范围作出了界定,根据《解释》第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人肉搜索”
并不必然触犯刑法
在近期发生的“人肉搜索”相关事件中,网友自发进行的“人肉搜索”速度之快,信息量之大,精准率之高,相比最早的“人肉搜索”而言,令人咋舌。
吴沈括说,“人肉搜索”行为借助网络曝光当事人信息,虽然符合两高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司法解释有关“通过信息网络发布个人信息”的规定,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也并不就必然触犯刑法,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他表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不是当然具有刑事违法性,是有一定门槛的。构成犯罪的前提之一是还必须符合刑法第253条之一所要求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需要在个别案件情形中具体分析特定行为人的行为事实特征,在判定确实缺失正当事由的基础上,还要再行进一步判断是否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处理“人肉搜索”类案件应当秉持的思维逻辑。
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严重”,《解释》第二条和第五条也给出了答案。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
对于“情节严重”,《解释》列出了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等在内的10项规定。同时,“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还要符合“实施前款(即‘情节严重’情形)规定的行为”的前提。
对于最近因“人肉搜索”引发的当事人自杀事件,吴沈括认为,从事件发生的过程来看,基于“人肉搜索”的行为导致了当事人在强大的精神压力下自杀,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在刑事层面的裁断,必须严格查证行为人在网络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时是否具有正当化事由,以及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证据搜集难度大
虽然“人肉搜索”已经入刑,但是自去年6月1日后,关注度较高的这些“人肉搜索”事件中,从公开信息看,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有因“人肉搜索”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例。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律文书,相关案件以民事案件居多,多位名誉权、人格权纠纷案件,因“人肉搜索”触犯刑法的案件则涉及侮辱罪。
吴沈括表示,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刑法司法解释等,且有些规定较为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且在实际层面,依然存在追责机制不够完善、证据搜集难度较大等问题,使一部分“人肉搜索”发起人难以对其追究责任。
而且事实上,对于引发广泛关注度的热点事件,因参与人众多,“人肉搜索”的追根溯源工作难度非常大,很难判定发起人,在技术和证据层面都存在难题。
这其中,还有很难忽略的网络平台一方。“人肉搜索”的信息被公布后,网友往往疯狂转发,且在不同的网络平台流动,当事人的信息很难保证从网络彻底清除。
对此,吴沈括表示,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发现自己被“人肉搜索”后,有权立即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个人信息。
同时,网络平台也有相应的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7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9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并且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