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就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记者从司法部获悉,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日前,司法部将国防科工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19日。
据了解,近十几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涉及原子能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促进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许多立法是根据急用先立的原则就某一个方面制定的,存在法律效力层级不高、体系不完善、存在立法空白等问题,特别是缺乏统领原子能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既不利于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树立我国负责任核大国形象。
2015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并提出了修改建议。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施行。为了做好两法衔接,司法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重点对立法定位、与《核安全法》的关系、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突出军民融合战略、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旨在完善涉核领域法规体系,填补立法空白;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原子能事业发展安全。
《征求意见稿》由总则、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核材料与核燃料循环、原子能利用、安全监督管理、核进出口与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构成。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明确军事领域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同时对原子能、核跃迁、放射性矿产资源、核材料、核燃料、乏燃料、后处理、商用核反应堆、非商用核反应堆、核技术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放射源、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废物等13项用语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