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8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作了修改。8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日前,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加以解读。
《决定》不再列举经济普查的具体行业范围。对此,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表示,现行条例第10条依据2002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列举方式规定了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等18个行业门类。2011年和2017年,我国先后两次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现行条例规定的行业门类中有6个与目前执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一致。为解决这一问题,同时更好地适应未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发展变化,《决定》对现行条例相关内容作了技术性调整,不再具体列举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直接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衔接,规定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今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如有新的调整,经济普查的具体行业范围可直接按调整后的行业门类执行,不必因此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决定》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数量特别是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如果对所有企业的各方面情况都进行全面调查,组织实施的难度大、成本高。为保证经济普查高效、顺利进行,降低经济普查成本,有必要增强经济普查方法的灵活性,适当扩大适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
此外,为适应使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新的数据处理方式这一变化,《决定》对现行条例关于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同时,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这样修改符合当前经济普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在《决定》如何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方面,《决定》对现行条例的内容作了两个方面的调整。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表示,这样做一是增加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内容,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二是对现行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