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文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

 

银保监会发文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

明确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8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简称《决定》),宣布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取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明确了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

  《决定》删去上述三个实施办法相关条款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明确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原则,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除需符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在我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既通过“引资”增强了中资银行的资本实力,又通过“引智”提升了中资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提振了国际市场对我国银行业整体的信心。但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监管手段不断丰富,国际金融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也逐渐增强,具备了有效防范开放风险的能力。因此,放宽金融业外资准入正当其时。这也是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首要重点工作。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废止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关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条件以及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等内容已被上述三个实施办法等多部行政许可规章所吸收和替代。在现行监管规则体系下,中资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机构类型。《决定》规定,外资入股上述银行,按照入股时被投资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而将上述银行变更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所规范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对外资入股的上述银行,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地域等方面,适用与该机构类型相对应的许可规章和其他审慎监管规定。这为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为中外资创造了统一、公平、透明的规则体系,有利于保持金融监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