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9月1日正式实施
本报讯(记者钟安安)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学习、创业、就业和生活的重要文件。日前,国新办举行介绍港澳台居民证件便利化措施发布会,介绍了港澳台居民证件便利化措施。
《办法》共21条,规定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申领条件、证件功能、持证人权益、证件制作、申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为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提供了法律依据。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领取居住证后,港澳台居民即可凭居住证享受到《办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公安部副部长侍俊表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对申领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的意愿,可以持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目前,已经部署了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确定了一批公安派出所、户证办证大厅作为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的受理点,9月1日前,各市、县公安机关会向社会具体公布这些受理点。需要办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就近到受理点去进行申请,校验本人出入境的证件,提交本人居住地的住址、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资料。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就能领到证件。
侍俊介绍,港澳台居民凭居住证,在内地可以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三项权利。居住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