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外开放日趋法治化
日前,商务部就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事宜,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8月29日。现行《办法》制定于2005年,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相比,可谓严重落后,文中的一些表述如“股权分置改革”,当年至为关键,而如今的年轻人已经不知为何物。
战略投资区别于短期内买进卖出、旨在赚取差价的财务性投资。根据《办法》,外国战投者取得的股份不得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且三年内不得转让,这是为了鼓励战投者实施中长期投资,能用自己的技术、管理、资金等优势帮助被投资公司提高内在价值,从而实现双赢。
这一轮《办法》的修改,总指导思想是: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简言之,让外国投资者(包括我国的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我国内地上市公司变得更容易,也是我国上市公司对外开放日趋法治化的重要体现,其包括如下方面:
一是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其已在2017年商务部修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后实现,这次只是做了同步修改。所谓审批,就是必须事前申请,看是否符合实质条件,批准了才能做,有可能被否决,而备案是在事后一段时间内提交信息即可。新办法规定若不涉及特别的准入管理要求,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完成对上市公司的股东登记、木已成舟后再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
二是放低了准入门槛,新办法拟改为“外国投资者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或其实际控制人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这相当于原来的资产要求的50%-60%,且不再强调是境外资产。除了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合伙型基金外,符合资产要求、3年内无犯罪记录的外国自然人也能成为战投者。
三是支持“跨境换股”。目前,外国投资者战投中国上市公司时,必须使用现金。但《办法》修改后,外国投资者能够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由境内公司增发股份。换言之,外国投资者可以拿境外公司的股权,与境内公司的股东换取境内公司的股份;也可以在境内公司增发后,将持有的股份注入境内公司;还可以通过增发股份,让境内公司的母公司成为自家的股东,接受境内公司之股份注入己公司。根据实际持股比例多少,这可能构成境外投资者收购境内公司,也可能构成境内公司收购境外公司。
今年初以来,因为我国外汇管制趋严,现金并购境外公司的政策获批可能性降低,所以为了满足境内公司“走出去”的需求,跨境换股可能会变得更多。
最后,最重要的一点是:外国投资者入股的限制变得更宽松了。10%的持股要求在实践中早已不实行了,这次直接予以废除;锁定期也根据实务惯例,从最低3年改为了最低1年,这使得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变得更灵活。而且,外国投资者直接通过证券一、二级市场开户交易股票的快捷方式亦不受此《办法》约束,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沪港通深港通等股市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上市、在中国内地的港澳台居民及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外国自然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
除了这些规定外,对外国投资者还有一些法律限制的增减,如增加了基于国家安全的审查战略投资的内容,简化删除了关于举借外债、外汇账户和购汇申请的规定,以适应整个涉外经济管理体制的演进。
尽管我国目前深陷贸易战的风波之中,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并未改变。自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是自由贸易体制的最大受益者。跨境投资活动亦是我国企业实现技术、管理水平升级,有效开拓境内外市场资源和金融资源的利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经验积累,总体上,我国对境外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限制也越来越少,且日趋规范,《办法》的此次修订亦符合这一趋势。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