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窨井“吞没”幼童 物业公司担责60%


  3岁,一双充满好奇的眼睛探索着多彩的世界,然而一口隐藏的窨井、一次家长的疏忽,让年幼的生命停止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上诉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改判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赔付幼童父母各项损失合计81万余元。

  钟靳和苏红夫妻二人,有两个女儿,其中小女儿圆圆刚3周岁。日常,钟靳做生意工作繁忙,幼小的圆圆由妈妈和奶奶照看。

  20181月的一个周末,奶奶独自带着圆圆到小区楼下的花坛附近玩耍,不一会儿,奶奶突然想上厕所,见圆圆玩得正开心,心想离家门口很近,自己快去快回,便把圆圆一人留在原地玩耍。万万没想到,就在奶奶离开的短短几分钟内,圆圆不慎掉入了小区绿化带内的窨井里,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圆圆的意外让整个家庭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中。

  圆圆的父母钟靳、苏红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对小区内无井盖的窨井设置有效护栏警示或进行更换,致使圆圆掉落窨井池中溺水而亡,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在与物业管理公司多次交涉中,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钟靳和苏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本起事故8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圆圆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而该物业管理公司对绿植中隐藏的窨井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依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27万余元。圆圆父母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圆圆父母主张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事故80%主要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窨井被绿植落叶长期覆盖,公司对此难以察觉,而圆圆家人将其放任独处才导致事故发生,监护人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那么双方责任比例究竟该如何确定?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该小区的安保、物业维修等服务,该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未持异议,亦认可涉案窨井用于小区排污,非市政公用设施。作为物业管理人未及时发现或消除窨井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圆圆跌入窨井溺水死亡。现该物业管理公司未能举证其已尽到管理职责,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圆圆的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本案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事故原因力大小,上海一中院改判物业管理公司对该事故承担60%赔偿责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