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印发《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日前,民政部印发《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今年9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办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