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慈善众筹”的生成与规制

——兼议“众筹丧葬赔偿费”事件

  

  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慈善领域也不例外。近日,四川中江县众筹丧葬赔偿费的事件让人开始思考发起慈善众筹的条件。据《成都商报》等媒体报道,201878日,四川中江县一辆私家车与一辆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上4人当场身亡。死者家属要求私家车主杨先生先期垫付丧葬费12万元。两天后杨先生以《撞死4人,赔不起,请各位帮帮我!》为标题在“轻松筹”平台上发起众筹。当天晚些时候,已筹集2万多元。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轻松筹平台以项目不符合申请条件为由关闭了筹款链接。对于这一事件,公众意见不一。有人认为杨先生“不是故意撞人,遇到压力可以众筹”。但更多的人认为“这是一个交通事故背景下的求助,作为驾驶员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他这种不属于公益求助和慈善求助,平台必须关闭他的求助,甚至就不该让他发布出去。”

  跳出该事件大家会发现,近年来网络慈善众筹出现了很多类似的“虚假慈善众筹”事件,包括“罗一笑事件”“南宁诈捐事件”等。这些案例要么不符合慈善众筹的发起条件,要么发起人隐瞒了自身的经济状况,要么改变了善款的使用途径。他们使得网络慈善面临很大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讲,网络慈善众筹之所以会衍生出“虚假慈善众筹”,引发社会质疑,主要是因为在当前的制度规范下网络慈善众筹很多地方还存在不规范:只要提交书面申请、相关佐证材料,每个符合条件的人,都可以成为网络众筹的发起人;只要下载软件平台,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网络众筹的捐助者。但也正是由于制度的漏洞,催生了各种违背大众观念的事件。

  笔者认为,网络慈善众筹应该将发起人纳入“全过程监督体系”,从发起到善款使用以及后续的信息公开,都需要强化政府、众筹平台以及发起人的责任。

  首先是网络慈善众筹的发起过程,法律需要明确发起条件。根据20169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活动支持的是一些公益性活动,如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社会援助事项,以及支持教育、环保等对公众有益的项目。网络慈善众筹的发起条件是否应该和慈善法规定相一致,能否纳入类似“众筹丧葬费赔偿”这种事项,需要法律法规予以细化。

  其次,在网络慈善众筹的审核过程中,需要明确众筹平台应当承担的监督责任。我国现行慈善法并未规定网络慈善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在审查项目的过程中,众筹平台会通过电话访问、审核材料的方式对申请进行审核,而这些核实多数是形式审核,很少进行实地调查,且众筹平台大多会以免责条款逃避监管责任。在实践中,大多平台会从善款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根据公平原则,既然平台收取了管理费,就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笔者建议,在慈善法之外,需要建立更为细致的规章制度,明确众筹平台的审核义务以及对虚假慈善众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敦促众筹平台更好地履行职责。

  最后,在慈善众筹结束后,需要明确众筹发起人承担的信息公开以及剩余款项返还责任。接受众筹捐款的个人,有义务公开善款的使用途径以及明细。因救助事实已完成,或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甚至因为捐赠金额未达到众筹目标而不成功时,受捐助人有义务按照比例原则返还剩余财产。对此,可以把个人筹款行为纳入征信平台,与个人的信用挂钩,对于隐瞒个人财产、变更善款用途的予以征信记录,或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系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