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高院发布两份涉生态环境案件审理指南
突出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司法保护制度
本报讯(记者顾娟)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和《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刘亚平就两份审理指南进行了详细解读。
刘亚平表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损害担责原则,遏制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效修复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江苏等7省市开展试点。2017年12月,中央两办下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通过赔偿磋商、民事诉讼途径,追究赔偿义务人损害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江苏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3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南京中院受理的江苏省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案,判令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00余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件省级人民政府直接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种新类型诉讼,社会影响力较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多,亟须加强审判指导。审理指南依照中央两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遵循环境民事诉讼的基本审判规则,同时对江苏法院近年来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即以最严格的司法制度最严密的司法措施追究污染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及时得到全面有效修复,审判公开透明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探索实践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体现了江苏生态环境民事审判工作的特色。”刘亚平说道。
此外,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贯彻落实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江苏法院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590件,审结531件,80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些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解决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证据标准不一致,法律适用不统一,量刑不平衡,轻缓刑化严重等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江苏高院在对2017年以来全省法院所审结的全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情况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审理指南。
审理指南突出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司法保护制度。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美丽中国建设要求,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严格非监禁刑适用条件,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要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注重惩治、教育和预防相结合,将承担污染治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以及劳务代偿、缴纳修复费用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状况作为污染环境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两个审理指南的制定发布,对于规范全省法院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刘亚平表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围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等工作任务,完善体制机制、锻造专业队伍,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江苏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