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巨额借款背后的较量
是经济纠纷,还是涉嫌诈骗
巨额借款背后的较量
本案涉事双方是邻居,也是多年的朋友,却因借款反目,并引发经济纠纷,经法院审理并在执行过程中,却又节外生枝……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珠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蒋伟,与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洪武因一起经济纠纷而对簿公堂,历经民事一审和二审,后又在执行阶段转为刑事侦查。从一名债权人到犯罪嫌疑人,蒋伟的人生充满了戏剧性。
超1亿元的大额借款
蒋伟和向洪武同住在云南曲靖一个高档小区,既是邻居也是多年的朋友,也有商业上的经济往来。
10多年前,向洪武就在曲靖市成立了曲靖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曲靖鸿泰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2012年9月,作为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招商引资企业,向洪武在该县设立金沙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沙鸿泰公司),开发“金沙鸿泰城”项目。
“2009年开始,向洪武就因资金紧缺,不断向我借款。由于当时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以及曲靖鸿泰公司与曲靖市建设局合作开发的曲靖火车站工程长期搁置等原因,向洪武不能按时偿还我的借款本息。”蒋伟回忆说。
2013年6月19日,蒋伟与向洪武对2010年10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期间的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向洪武仍欠蒋伟共计人民币8492万元,并同意用金沙鸿泰公司的一块土地作抵押。结算后,向洪武从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日,又向蒋伟借款本金2720万元(含曲靖市珠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0万元),按约定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合计330万元(期间向洪武也归还了约693万元),合计实际借款1.085亿元。
“由于向洪武向蒋伟借的款项周期长、金额大,长期不能偿还,蒋伟与向洪武协商后,同意以‘借新还旧’的方式置换过去的借款,并打到蒋伟指定的名下账户。向洪武承诺用金沙鸿泰公司名下的土地作抵押。”7月19日,曲靖市公安局一名当年参与办案的警官向记者证实借款的事实。
2014年3月28日,蒋伟和曲靖市珠江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向洪武、金沙鸿泰公司签署了《抵押借款合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经贵州省金沙县公证处公证,以及借款事实公证。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洪武向出借人蒋伟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85亿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0月20日止,抵押物为金沙鸿泰公司名下的金国用(2014)第00005号、00007号、0000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向洪武也承认:“对方分7次将款打到我的账户上,我已分别在支款凭证上签收了,合计为1.085亿元。”
法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然而,随着约定还款日期的临近,向洪武和金沙鸿泰公司并未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9月4日,蒋伟和珠江源小额贷款公司向金沙鸿泰公司下发了催款通知书。
金沙县公证处也分别于2014年10月21日、10月30日、12月30日三次组织蒋伟与向洪武及金沙鸿泰公司协商借款偿还事宜。最后,向洪武虽作出相应的还款承诺和计划,但均未履行。
2014年12月30日,金沙县公证处通知借贷双方共同到金沙县公证处领取告知函,并在告知笔录上进行签字确认。2015年1月12日,金沙县公证处向当事人出具金证(2015)执字第1号《强制执行书》及金证(2015)执字第2号《补充强制执行书》。至此,向洪武及其律师并未对该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任何异议。
又过了三个多月,向洪武和金沙鸿泰公司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迫于无奈,2015年4月20日,蒋伟依据金沙县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书,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7月20日,金沙鸿泰公司向毕节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予执行。毕节市中院经审理后,依照两地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决定书,于2015年7月31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审理,当庭作出(2015)黔毕中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金沙鸿泰公司的异议申请。
金沙鸿泰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贵州省高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了(2015)黔高执复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金沙鸿泰公司的复议申请,送达后即生效执行。
案件执行一波三折
2015年4月20日,当蒋伟向毕节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向洪武以被骗为由向金沙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报案的理由是向洪武从未借到过蒋伟任何借款,1亿元只不过是蒋伟答应向洪武向银行融资借款5个亿的利息,850万元是好处费。
2018年7月24日,向洪武的律师辗转向记者发来一段文字说明,对于借款一事也持否定态度。他表示,蒋伟起诉的两笔借款的案件中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且在其制作的1.085亿的借款中存在许多虚假的材料,其完全是恶意制作虚假证据,提起虚假诉讼,诈骗钱财。
蒋伟对于上述理由及解释坚决否认。他对记者回忆说:“金沙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来到曲靖,对我与向洪武借贷纠纷进行初查。在初查过程中,我将借款事实如实告知,办案人员也认为借款是事实,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然而,2015年8月24日,金沙县公安局对同样的案件、以同样的理由,再次以刑事立案,办案人员来到曲靖,再次传唤蒋伟到麒麟区公安分局说明情况。
2015年11月11日,在贵州省高院作出了(2015)黔高执复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后,金沙县公安局开出了刑事拘留书,决定对蒋伟采取强制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该局至今并没有对蒋伟采取强制措施。
这期间,蒋伟开始向贵州省和毕节市的相关部门逐级申诉、反映,均无果。
2018年7月19日,记者在金沙县公安局采访未果。7月24日,该局给记者回复称,根据报案案情,专案组对金沙县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程序合法。
不过,曲靖市公安局一名知情人士不予认同。据他介绍,蒋伟与向洪武两人是借款合同纠纷,且双方对借还款进行了阶段性结算认证并进行了公证,此公证已经过两审法院予以裁定,客观上就是经济合同纠纷。
“金沙县公安局既然立案,却又长达3年时间不推进案件侦查工作,这属于典型的立而不侦。另外,既然批准对蒋伟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蒋伟到案后既不执行也不变更,这完全不符合刑事案件侦查规范。”该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