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岸法学交流合作回顾与展望
编者按:
7月19日至20日,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暨两岸法学交流合作30周年纪念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论坛由中国法学会和东吴大学共同主办,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和东吴大学法学院承办,法制日报社协办。论坛得到两岸法学组织和法律机构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来自两岸法学法律界240余位专家学者与会。其中,台湾地区有近20个法学组织100多位专家学者与会。
本届论坛以“两岸法学交流合作回顾与展望”为主题,分别从“民商事法学发展与两岸人民权益保障”“刑事法学、行政法学发展与两岸执法司法合作”“财经法学、社会法学发展与两岸经贸合作”“区际法学发展与两岸协商合作”等方面进行了分组交流,就两岸法治建设和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两岸与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坦诚沟通,增进理解,碰撞出许多智慧火花。特此将论坛中两岸与会专家的精彩发言进行摘编,以飨读者。
——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暨两岸法学交流合作30周年纪念研讨会与会专家(部分)发言摘发
两岸法学交流合作30周年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30年两岸法学交流与合作的成果
——未来两岸法学研究的新方向
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前院长 程家瑞
海峡两岸30年交流与合作的过程中,我总结有4项领域的成就。第一项为两岸政法交流实务工作项目下的活动,其中牵连双方负责两岸事务政府部门的沟通。第二项是两岸政法学术交流的成果,乃在两岸不同法制的比较研究下解决颇多双方对法理与实务看法的分歧。第三项成果乃是开启两岸学者共同研究民法典所涉及的各项问题,大陆的民法典是两岸民法学术交流下的一项重要成果。第四项两岸法学交流下的重要新里程,乃是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其中包括一般国际法主题以及国际法分支主题,包括国际航空法、国际空间法、国际海洋法、国际刑法等。
我现就两岸未来交流与合作之期待,略述己见。首先,两岸学者对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必须从一种新的广阔视角来认知而论述与研究之。因为国内法已非昨日孤立的国内法律体系,亦非继受他国法律体系。其次,国际法的立法已非由西方国家所独霸,亚非国家崛起之后,如何建立新的国际法律秩序,包括国际新经济法律秩序乃为两岸学者未来的新使命。
关于两岸共同合作推动建立新国际法律秩序,当前就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案例,值得我们全力投入。“一带一路”实施计划面临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架构下如何实施等问题。这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法制工作,我们必须结合现有国际法与国内法体系,建立一套完整的“一带一路”为基准的国际法新体系。因此,整体上,我们必须先从国际公法到国际私法研究着手,再从其现有分支法律增订之。
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的保护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 王利明
我们进入了一个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共享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和潮流。大数据开发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兴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数据共享。其中,法律必须要回应的重大问题是在共享过程中如何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认为数据共享应当坚持几个规则:
第一,需要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分类。通常我们把信息分为公开的、没有公开的和敏感的、一般的信息,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该是可以分享的,但是对于没有公开的信息恐怕需要授权同意。这个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区分敏感信息还是一般信息,如果涉及到个人敏感信息必须有书面的民事同意。
第二,数据共享必须要有信息主体的授权,也可解释为信息权利人的授权。共享不等于倒卖,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有授权,如果没有授权或者没有真正的明确授权,可能就异化为一种数据买卖,这是非法的。
第三,使用范围必须界定。第一次授权允许你干什么,第二次授权也应该明确允许干什么,告诉分享者你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这个要有必要的限制。
第四,分享者应当遵循必要的、合理的原则,而且是最小化利益。应该遵循初次获得数据应该享有的和遵循的规则。
第五,是共享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信息权利人的各项权利,比如知情同意权、信息查询权、安全维护权、信息删除权等。这些权利都应当在我们的民法典做详细规定。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律或者民法都遇到了一个难题,就是怎么样协调好、处理好对各类信息的保护与数据的开发利用分享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更注重信息数据的利用,这样有利于占据数据产权制高点。但今天我发现美国在已经占据了制高点后,开始重视对信息、对隐私的保护。同时,我们不能因为保护过度而限制产业的发展,特别是数据产业的发展,也不能为了充分鼓励数据产业发展而忽视个人信息保护,这两者怎么达到一个有效的平衡,应该是民法典回应、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两岸交往的法治经验
武汉大学副校长 周叶中
2008年以来,两岸开创了60多年来最好的时期,两岸共同合作迈上的新台阶。这个过程中,法治作为两岸共同认可的理念,维护和平关系,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制度框架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当前两岸关系处于新的重要历史节点的时候,总结和归纳两岸交往的法治经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总结两岸交往的法治经验是当前两岸关系处于对抗状态下进一步维护“九二共识”政治基础,坚决反对台独分裂活动的必然要求。总结两岸交往的法治经验是推动两岸交往进一步深化,保障两岸交往秩序,增进两岸同胞福祉的必然要求。总结两岸交往的法治经验是强化两岸关系的稳定性,推动法治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模式的必然要求,通过加强两岸关系制度化建设,以制度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保障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我认为两岸交往法治经验的基本内涵体现为:必须深刻把握台湾问题的法律属性,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通过构建和完善两岸各层次、各层级交往制度,深化两岸交往,维护两岸同胞共同福祉,探索建立不因台湾地区的政治局势的改变而改变,不因台湾领导人政治立场改变而改变,规范化、制度化的交往新模式。
当前应坚持和贯彻两岸交往法治经验的实践路径。为此我提3点建议:第一,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巩固两岸交往的政治基础。第二,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稳定性,及时将国家有关促进两岸交流合作的重大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巩固和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取得的各项成果。第三,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面,通过继续推动两岸党际交往,积极构建两岸间城市交往机制等方式,探索特殊政治环境下两岸交往机制的运作方式。
百年东吴两岸情
东吴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冠玺
1988年,在台湾复校的东吴大学,克服了重重的困难与阻力,开两岸法学交流的先河,并成为了两岸法学交流的领航者。
1990年,两岸开放交流不久后,东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的程家瑞教授,就率先与台北律师公会所共同组成了50人代表团,到大陆来参加首次在北京举办的“世界法律大会”。借着这一次的机会,东吴大学法学院分别与大陆的中国法学会、政法机构,以及许多大陆的知名院校,建立了联系渠道。
1991年,东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在章孝慈校长的支持下,开始全力规划两岸法学的短、中、长期的交流与合作计划。经过两年的计划与筹办,东吴大学在台北召开了“第一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这是两岸法学界,第一次召开的学术与实务交流的重大会议,可谓意义深远。
1993年8月23日至25日,东吴大学暨法律学院研究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在北京共同举办了“第二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这两次的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奠定了两岸法学界长期交流与合作的基石。
东吴大学法学院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就与大陆西部地区与偏远地区的各个政法院校,进行了多次双边与多边交流;共同举办过各种类型的座谈研讨会。东吴大学法学院甚且长期派出英美法师资,义务到大陆的许多法学院,从事支援教育教学活动。
2000年之后,两岸法学学术交流开始走向各法律学门专业化的合作研究模式。最为典型的代表,一个是两岸公法论坛,另外一个则是两岸的民法年会。
2013年9月,东吴大学暨法学院、中华比较法学会,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在北京合作成立了“亚洲国际比较法高等研究院”,委托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负责行政管理,每两年举行一次大会。会议的中、英文论文集,分别于国内外出版。
1994年开始,东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首与云南大学及其法律系建立“法律人类学”、中国“少数民族习惯与习惯法”的专案研究,选择摩梭族、傣族等五族习惯与习惯法,进行田野调查以填补中国法学对该项学门研究的真空;此外,东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亦与西藏社科院合作翻译“吐蕃王朝以来主要刑法典与寺院主要条例”,与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共同研究“新疆维吾尔族习惯法”;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及蒙古研究院举办“蒙古法制与习惯法研讨会”等。力促两岸学术界,针对中国各主要少数民族习惯与习惯法作有系统的研究与出版,以提升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国际竞争力。
法学交流、
法治社会与和平发展
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王泽鉴
一、两岸法学交流的贡献
中国法学会和东吴大学共同举办两岸和平发展论坛及法学交流30周年纪念研讨会,以法学交流与和平发展作为主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自1990年以来,东吴大学法学院在大陆各省市,各个大学举行百场次学术活动,全面性地研讨公法、刑法、智慧财产权法、医疗法、民族法、工程法等法律领域,尤其是自2003年以来一共举办了16届两岸民法典研讨会。交流的目的在于增进沟通理解,相互学习借镜,寻求共识,创新进步。长达30年的交流,对两岸法治建设、和平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台湾民法的现代化
两岸民法具有共同的历史基础。在台湾适用的民法典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称为民国民法,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迄今已有90年。两岸专家学者深刻研讨台湾民法与社会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历程及其面临的问题,认识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如何结合理论和实务、判例学说,形成法释义学,促进民法的进步。台湾法学因两岸交流而深受启发。大陆将于2020年制定21世纪最受关注的民法典,对于台湾民法的修正和现代化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大陆制定民法典的历史任务
大陆民法典有两个法律体系上的规范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民法典将不规定债之通则,发生如何处理债之关系的相关问题。
第二个民法典体系构造问题是人格权法应否独立成编。第一个选择是在侵权责任法完善人格权的保护,设专章规定人格权。亦可在合同法规定,因违约侵害债权人的人格权时,债权人亦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完善民事责任体系。第二个选择是制定独立人格权法编。若采此规范模式,应注意其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关系。在体系上应系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从而似应在侵权责任法编以后加以规定,不宜作为民法典的最后一编。
四、人格尊严、法治社会与和平发展
民法的价值理念在于维护实践人的平等、自由、人格尊严。两岸民法具有相同的理念原则,大陆民法制定后,两岸将有两个根基于相同传统历史和价值基础的民法典,期待能有更多、更深化、更紧密的交流活动。共同尊重维护人格尊严,对人格尊严抱持着与时俱进的坚定信念,致力于建构保护人民的自由、安全、合法权益的法治社会,促进两岸共同繁荣和和平发展。
两岸法治发展联系与借鉴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何勤华
一、两岸法治的发展联系
台湾古称夷州,宋代被称为“流求”,元朝在澎湖设巡检司,直到明代始称台湾。
13世纪之后元朝在澎湖设巡检司时,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就有了法律联系,只是当时台湾地区主要适用原住民的习惯法。1662年,郑成功收复台湾以后,就把明王朝的法律带入了台湾,对当地习惯法有了一定的指导。1683年清王朝统一台湾后,遂将大清律、例、会典及皇帝的谕旨等,全部适用于台湾,两岸的法律融为一体。
在日本占据台湾的50年期间,前一半时间,是特别统治法制时期(1895——1923年),以采取总督律令立法为原则。后一半时间,是内地延长法制时期(1923年至台湾光复),即从原先以律令立法为原则,改为以敕令立法为原则。从1923年起,日本的民商法和60余种行政法均以敕令施行于台湾,从而导致更多的近代法律规范被“延长”到了台湾。
中国大陆在1901年沈家本立法变革后,大规模地引进国外的法治成果,主要来自于日本。所以即使在日据时代的台湾,和中国大陆的法律之间,也是有着紧密的联系的。
至于1945年以后两岸法律的联系,大概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1945至1949年,是民国政府“六法全书”通用海峡两岸时期。第二,1949至1978年30年,则是中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的法律,台湾地区实行“六法全书”,彼此有过一段联系中断时期。第三,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这40年,两岸的法律联系又逐步加强联系,许多法律领域,彼此相互交融,互相吸收借鉴。
二、两岸法治的借鉴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海峡两岸的法律联系进入了紧密时期。既有台湾地区关注大陆法治发展的情况,也有大陆吸收借鉴台湾地区法治建设经验的现象,而以大陆吸收借鉴台湾法治发展为主。
第一,在立法方面,大陆的国家赔偿法、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拍卖法等等,都从台湾的立法中吸取了诸多成果。
第二,在司法方面,在证据制度,诉讼程序、当事人保障、判例制度、法院编制、回避制度、调解和仲裁制度等,也同样吸收了不少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
第三,在法律教育方面,海峡两岸的交流、互动,彼此互相借鉴相关成果方面,更加活跃和频繁。
第四,在法律学术交流方面,海峡两岸的交流和互动更加密切。
第五,在法治理念和法治传统方面,海峡两岸的互相传承和吸收也非常顺畅。近代西方传到东方的各项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则都获得了海峡两岸法学界的认可,并成为两岸共同推进的法治建设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