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力资源要素市场领域 第一部行政法规公布

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717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负责人介绍了日前国务院公布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情况,并对《条例》有关问题加以解读。《条例》自2018101日起施行,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力资源要素市场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对健全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更好服务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人力资源市场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诸如人力资源市场分别依据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的规章进行管理,不利于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责任不明确、有效措施不多,人力资源市场发育水平较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许可过多,进入市场的门槛较高,不利于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跟不上“放管服”改革要求,存在“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上述问题亟须通过制定《条例》规范管理。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了《条例》草案,经反复研究论证、多次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共748条,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建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系统规定,是做好新时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在解读时表示,为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要求作出规定。

依据《条例》,个人应当诚实求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人力资源应当依法流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守相应的活动准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违法开展业务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条例》明确由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条例》强调要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流动的条件。

此外,《条例》还对推进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以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