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发布 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发布
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以依法惩治金融犯罪为主题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7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以依法惩治金融犯罪为主题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在发布会上就此次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周辉集资诈骗案、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等的背景、主要情况、意义等进行了简要介绍。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当前,我国金融犯罪发案率仍呈现高发、多发态势,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但总体数量略有下降。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就金融犯罪(含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5种罪名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犯罪”8种罪名)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30570件49553人。其中,2017年提起公诉21842件35301人,同比分别下降7.89%和3.01%。去年,检察机关共就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含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8252件17144人,同比分别上升6.18%和4.50%。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2233件7186人,同比分别上升38.18%和35.51%。
据万春介绍,近年来,新型金融案件不断增多,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根据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统计,目前我国涉金融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五大特点:一是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证券类犯罪发展为综合运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价格、速度等各种交易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秩序,隐蔽性不断增强。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集资,集资模式、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公司从层级简单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二是金融犯罪影响面广、处置难度大。如,证券类犯罪以小散投资者亏损为基础,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三公”秩序。非法集资类犯罪大肆开展“无风险性、高回报率”虚假宣传,易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三是犯罪手段呈现网络化、专业化发展趋势。例如证券期货交易类犯罪,往往是精通证券期货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作案。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通过网上资金互助平台与线下代理中心、服务中心相结合,辐射全国,资金归集流转迅速。四是犯罪多层级集团化作案,欺骗性较强。金融类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固定的工作人员,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很大。五是内外勾连作案,追赃难度大,被害人往往损失惨重。从查办的案件看,出现了金融机构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社会公众的信任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案件频发的特征,直接造成追赃难,侵害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