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酬不成怒摔手机”法律后果有多严重?
最近,“大妈索酬不成怒摔手机”的新闻刷屏了,视频中大妈的言辞和举动挑战了公众的传统认知,甚至是社会的道德底线,广大网友近乎一边倒地指责大妈的行为。那么,在社会大众行使了道德批判的权利之后,法律上对于大妈的这种不当行为会有怎样的处置呢?
近日,江苏省海门市法学会召集会员开展了一次研讨活动,重在厘清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捡到东西是否要归还?
是否真如视频中大妈所言,“我又没偷又没抢”,捡来的东西当然就是自己的了?其实不然,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可见,法律规定,拾得人有归还的义务。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二是归还遗失物
可否索要报酬?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所说的“必要费用”视实际情况而定,视频中大妈要价2000,后降价至1000,显然超出了“必要”的范畴。当然,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那另当别论。但如果拾得者因为不满意报酬而拒不归还遗失物,那这种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了。
三是故意毁坏遗失物
是否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是否违法,答案显而易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不良观念和现象不断滋生,挑战着公序良俗和道德正义。拾金不昧,本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却在无数奇葩事件的熏染下,在现实中变得遥不可及。我们相信法律和有关部门会对大妈的行为作出公正评判,在对大妈个人行为进行纠错的同时,我们更希望这一事件能够起到教育大众的作用。社会道德的提升,需要正面的引导,也需要反面的警示。再小的事件,一旦成为公众舆情,官方和媒体都应该抓住机会,惩恶扬善,以儆效尤,不断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和全民法治意识。大妈索酬不成怒摔手机,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来看,都需要新闻媒体的积极导向和对后续处置结果的报道,正如有法学会员在讨论中提出的担忧:如果对大妈只是道德上的谴责,肯定有人会效仿,社会道德水准难免又要下滑。我们不主张网络暴力,但希望让处理结果公之于众,引以为戒,而不是一个“和解”就能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