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积极推进对外法学交流 为“一带一路”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72日至3日,由中国外交部与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在北京举行。

  “一带一路”参与国政府官员、国际组织代表、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代表共350余人与会。

  在两天的论坛中,与会嘉宾围绕“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展开了热烈而富有建设性的讨论,一致认为法治合作是“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可预期的法律基础将成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强有力保障。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在开幕式特别致辞时指出,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共建“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在全球掀起合作共赢的热潮。作为社会治理和全球治理最可靠最有效的方式,法治已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共同追求。

  王乐泉强调,中国法学界、法律界要服务和配合“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外交工作大局,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学界、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支撑。要通过国际论坛等平台,不断深化合作内容与形式,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强劲动力。

  论坛共同主席、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主持开幕式并作专题发言。

  陈冀平表示,近年来,中国法学会坚持把“一带一路”作为开展对外交流最主要的主题,做了大量有益工作。当前,应着力推动和加强法治互信与政治互信、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经贸合作与法治合作、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法律实务合作与法学交流合作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发挥法治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规范、保障、引领、促进作用,努力将“一带一路”建设成为法治合作之路。

  作为会议重要成果,论坛发表了《“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共同主席声明》。

  声明指出,要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基础上开展法治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夯实法治之基;要遵守和完善有关国际规则体系,推进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各领域的法律协调与合作,为“一带一路”构建稳定、公正、透明、非歧视的规则和制度框架;要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贸易、投资等有关争端,包括利用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和探索建立新机制,为“一带一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深化“一带一路”法治交流,推进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教育和法律服务等领域合作,加强法律信息和实践交流机制建设,促进法治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

积极搭建平台

开展对外法学交流活动

  “‘一带一路’参与国家法律制度各不相同,法律文化传统差异很大,法治发展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建设过程中必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王乐泉在致辞中多次强调了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治合作的重要性。

  他表示,让“一带一路”在法治化道路上健康有序推进,对于实现共同发展和互利共赢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个观点得到了与会者的广泛支持。

  亚洲和平和解理事会主席、泰国前副总理素拉杰·沙田泰对此深表赞同。

  他表示,“一带一路”国家应该多建立沟通与理解在制度文化等方面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沟通与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国沿线国家真正因此而获益。他举出了一个现实的例子,“如果两个国家之间的驾照不能互认,那么这两个国家的车辆将不能方便地互相进出,从而妨碍互联互通。”对此,他认为,诸如此类问题正是“一带一路”倡议中的“软联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仅有基础设施这样的“硬联通”,而缺乏法治合作等“软联通”,那么“硬联通”的实施就会事倍功半。

  “‘一带一路’倡议具有极大的潜力,可以促进几十亿人民的合作,将极大促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国际发展法律组织总干事艾琳·汗认为,要发挥“一带一路”的潜力,法治是重要一环。艾琳强调,“一带一路”通过加强国内、国际法治的衔接,可以更好地实施“一带一路”项目。

  同时,法律和政策的对话沟通能够加强沿线国家之间的协调,促进建立更加公平的多边合作机制,“真正让发展中国家发出更大的声音,建立起更加公平的贸易投资规则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因此,她建议,应该多举办这样的活动,让“一带一路”各方参与者能有更多的交流与沟通的机会,以此达到互惠互利。

探索多渠道的争议解决机制

  “开展如此大规模的事业是前所未有的,必须建设完善的制度,回应不同国家的需求。”联合国副秘书长刘振民在讲话中表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一带一路”,必须要清楚不同区域和国家有不同的情况,比如在法律制度和法律框架方面,就有普通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等,甚至有些国家的法律尺度也相对较弱。“一带一路”倡议可以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来进一步融合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同时也对法治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在尊重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循序渐进,携手共建。

  “司法和法律方面的交流合作有助于我们建立共同的法律框架和规范原则。这对于建立基础设施、贸易、投资以及争议解决方面的规则十分重要。”巴基斯坦驻华大使马苏德·哈立德建议,应当确保所有各方在法治合作中的充分参与,在多边主义的前提下进行合作。“法治合作不等于法律统一,而是要共同找到创新性的解决办法,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框架,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行稳致远。”

  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分歧、防范风险的必选项。对此,华东政法大学“一带一路”与法律外交研究院秘书长张皎提出了一个创造性的建议——构建以条约为基础的“一带一路”综合性争端解决机构。

  她认为,“一带一路”倡议的特殊性,使得未来有关的争端具有多重复杂性,而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碎片化使其无法覆盖一个争端所涉及的所有领域。不能有效解决争端,则不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整体发展。此外,建立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基础上的综合性争端解决机构将在解决争议之外,具有推广丝路精神、促进沿线国家广泛合作的重要使命。

  “东盟的发展与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有共同的愿景,而法治合作是我们各方长远发展的根基所在。”东盟法律协会主席阿维利诺·克鲁兹在最后一项议题的讨论中总结道,建立一个长期的法治合作平台讨论彼此关心的法律问题,各国平等参与讨论,充分交换信息,将共同促进法治合作的协调统一,为“一带一路”的发展打造共同的法律框架。

法学交流工作得到“一带一路”

沿线各国一致好评

  其实,近年来,中国法学会在促进“一带一路”沿线的法治建设交流方面做了多种尝试。

  2017年,中国法学会就接待39160人次来华访问,举办国际会议4次,签署合作备忘录1份,通过了2份成果性文件,举办了334国共75人次域外法律人才培训班。

  近年来,中国法学会在对外法学交流方面倡导“以我为主”的理念,设置各项外事活动,通过深化法治交流合作,举办了“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中英法治论坛、中国-东盟法学家联谊会暨中国-东盟法律论坛等等一系列的国际法治交流活动。

  此外,中国法学会还积极推动所组织的论坛合作机制向纵深发展。通过全面推动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2016年至2018年)》,大力推动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建设,形成“3+2”支柱型格局。

  在去年由中国法学会在南非举办的首届中非联合仲裁中心国际大会上,我国首次在国际仲裁舞台展示中非仲裁界合力,提升了发展中国家在仲裁领域的代表性和话语权。会议期间成立的中非仲裁联合会,更是向建立“以我为主”的区域法律国际组织迈出积极一步。

  除此之外,中国法学会还积极与波兰、捷克、塞尔维亚等中东欧国家主要法学法律组织和院校建立联系并积极互动,推动构建更加稳定、均衡、协调的对欧法治交往布局。

  通过倡议成立中国-大洋洲法律论坛并积极推进首届论坛筹备,构建与大洋洲国家法学法律界多边交流与合作平台,增强了对大洋洲国家法学法律界交往的系统性、机制性、长期性,维护我国海洋特别是南海权益,扩大陆海统筹,为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法治保障。

  不仅如此,中国法学会在探索完善立体化法治合作体系建设方面也作出了诸多努力,通过推动构建国际立体化法治合作体系,以我驻“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使领馆、使团为核心,以联合研究中心和基地为依托,以促进各国法律规则的衔接联动,常态化深度整合国外当地法学法律资源,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法律查明服务,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建设提供及时、全面的法律服务与保障。

  “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的成功举办,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本次论坛规格高、规模大,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中国法学会及“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法律组织的高度重视。论坛以“共建‘一带一路’:规则与协调”为主题,围绕“‘一带一路’理念与国际法治、‘一带一路’规则体系与条约法律保障、‘一带一路’与国际争端解决、‘一带一路’法律交流与合作”等议题开展务实研讨,突出法治保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表达了“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关注和共同愿望,反映了当今时代的要求,富有现实意义,得到了“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法律界人士的广泛称赞和普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