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竞争法问题

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组织专家学者专题研讨

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竞争法问题

  近日,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组织专家学者针对国内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引发的争议举办了一次研讨会,专题研讨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竞争法问题。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现状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佟雪娜分析了我国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认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国外差距较大,当前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中存在利益主体授权不明确导致音乐版权认定难、利益关系协调不平衡导致音乐版权实现难、版权保护技术不同步导致侵权行为监测难以及版权保护法律不健全导致侵权行为规制难等问题,建议从行业自律、网络检测系统、立法等多种角度进行版权规则和竞争秩序的重塑。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张丰艳指出,近年来,中国音乐产业在全球排名呈上升趋势,从第21名到第10名仅用了5年时间。但中国音乐创作主体的收益远远低于美国水平,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水平、录音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收益等和美国目前存在较大差距,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最适用于权利主体分散的音乐作品,中国音乐产业应当建立行业秩序,培养付费意识。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丛立先教授认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核心问题是法律保护的作用强于技术保护的作用,重“作品”的实质要件而不必苛求于形式;版权邻接权双重保护的传统制度体系遭遇挑战,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不宜延伸于网络;传播方式的改变影响了权利的归属及其实现,但数字音乐的侵权认定并不具有额外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著作权的许可、转让和集体管理制度应该更加开放和自由。网络音乐的独家版权模式类似于传统图书出版领域的综合性版权代理行为,从《版权法》角度来看,对网络音乐独家版权不适宜开展执法,没有理由对“网络音乐独家版权”说不。

独家授权的利弊

  天津财经大学于立教授指出,数字音乐作品属于“共享品”,具有不争用和可限用的特点。上游的版权保护不足(如盗版)和下游的网络传播垄断都会形成“悲剧”;在下游的网络传播市场中,应实行“高反低保”的竞争政策。“独家授权+数量限制+授权期限”的监管模式可达到“保反兼顾”的目标。同时,监管机构应考虑版权“创新程度与保护期限正比”和“独家授权份额与授权期限反比”的两条原则;当大平台的纵向限制与小平台的跳单行为互克力量严重不平衡时,反垄断监管机构才应介入维护网络传播市场的公平竞争格局,同时监管机构应尽量不干预具体的价格和授权条件。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曲创教授指出,平台的竞争是对用户的竞争,决定竞争成败的关键在于平台规模与平台差异。在线音乐平台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曲库上,从而独家版权是在线音乐平台重要的竞争方式。同时,由于用户在平台间转换的成本较低,所以多个平台共存更有利于竞争。要破解明显过高的天价版权许可费,可强制集体议价、强制按艺人单独许可,以及提高平台差异。他认为,反垄断保护的是竞争而非竞争者,且反垄断一定是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在对市场进行干预之前,应确认会使事情变得更好这一前提。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方燕副教授指出,独家授权属于非价格纵向限制,可能作为掠夺行为的工具,阻碍进入和竞争。而在促进竞争效应方面,独家授权也可能改进版权所有者和消费者福利,包括知识产权商业化,收回研发创新成本,维持研发激励,节省多家授权下的多次协商谈判的交易成本等。抑制独家授权的反竞争效应存在着多样化的力量。

独家授权的法律分析

  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教授王先林认为,对独家授权模式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应遵循反垄断法既有的分析框架和认定思路。他对独家版权模式所涉及的数字音乐许可和使用两个市场分别进行了相关市场界定,并指出,数字音乐版权交易应首先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政府需审慎介入。只有在独家授权模式已经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危害到作为整体的消费者利益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介入才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同时,在具体执法时,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到滥用行为判断及抗辩,都需要充分考虑行业本身的特点。

  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王健指出,实体音乐市场与数字音乐市场是两个不同的相关市场。在线音乐平台之间以及不同传播平台之间都存在替代性,这些不同音乐传播平台提供的服务共同构成了数字音乐传播市场。随着数字音乐下载服务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同时下载和串流两种服务不存在壁垒,因而数字音乐传播市场没有必要再细分为下载服务市场和串流服务市场。以网易云音乐、腾讯音乐及阿里音乐为例,由于数字音乐市场越来越多地向数字音乐社交平台和数字泛娱乐平台发展,因而在相关市场界定问题上不能再仅仅着眼于数字音乐本身,而应以更大的视野来看待这一问题。

  郑州大学法学院吕明瑜教授提出,版权独家许可不应叫停,该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需多元方法、多种法律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而反垄断法规制在其多元规制体系中具有独特价值。他认为反垄断法仅就竞争视角规制独家版权许可,独家版权许可可能导致公共利益、著作权人利益、经营者利益以及使用者利益的损害。反垄断法不直接否认独家版权许可模式,但应关注该模式对竞争的影响,在利大于弊时才进行否定。

  武汉大学法学院宁立志教授认为,应对独家交易进行具体类型的分析,每一种不同的独家交易类型在商业生态中有着不同的竞争效果。他提出要将数字音乐独家交易的具体类型划分为独家首播、独家许可以及独家代理,认为仅在独家代理的情况下会存在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华东政法大学徐士英教授则认为,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边界存在模糊性、市场支配地位难以认定,并且数字音乐独家授权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难以直接认定,因而数字音乐独家授权的问题不易通过反垄断路径进行解决。数字音乐独家授权的争夺的本质,是通过争夺流量以获取增值收入。独家授权行为对竞争关系主体存在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建议审慎适用《反垄断法》,应由市场主导竞争;注重数字音乐平台治理与平台自律相协调;引导数字音乐平台进行差异化发展,提升服务品质。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顾问张昕博士指出,数字音乐市场的竞争是一个多维度的竞争,除了音乐版权,还存在收费模式、算法创新等其他方面的竞争。同时,独家授权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包括解决维权搭便车问题、带来维权的规模经济以及没有损害消费者福利等方面内容。而在垄断问题上可能产生的顾虑主要有两个,即版权方与获得独家许可平台之间的纵向限制顾虑以及获得独家许可的平台与其他竞争性平台之间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顾虑。在独家授权模式下,音乐传播并没有受到影响。在企业是否有义务与竞争对手交易的问题上尚不存在定论。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行业分析”“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经济分析”以及“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竞争法分析”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共同主办了这次研讨会,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社会科学院、湖南大学、北京大学等来自竞争法领域的国内高校和司法实践等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40余人参加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