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检察长首次列席最高法审委会会议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6月1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审判委员会第1742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依照法律规定列席会议参与讨论了最高检抗诉的一起刑事案件和一起民事案件。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首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最高法17位审委会委员出席,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及有关案件承办人列席。
周强指出,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对于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推动这项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张军在讲话中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政法思想、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履职的重要方式,是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应有之义。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做被监督机关的诤友、益友而不是损友。
张军强调,各级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要起到以上率下的作用。在列席过程中,要及时发现抗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总结抗诉监督工作经验,不断提升每一起抗诉案件办理质量。必须认识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努力做到位,审判工作的成绩也是检察工作的成绩,反之,审判工作的问题往往也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要建立与各级法院之间协调、积极的工作关系,真正做履行法定职责的诤友、益友,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周强指出,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对于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推动这项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张军在讲话中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政法思想、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履职的重要方式,是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应有之义。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做被监督机关的诤友、益友而不是损友。
张军强调,各级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要起到以上率下的作用。在列席过程中,要及时发现抗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总结抗诉监督工作经验,不断提升每一起抗诉案件办理质量。必须认识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努力做到位,审判工作的成绩也是检察工作的成绩,反之,审判工作的问题往往也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要建立与各级法院之间协调、积极的工作关系,真正做履行法定职责的诤友、益友,实现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