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财产“藏”支付宝 法院细查追究拒执罪

浙江东阳

老赖财产“藏”支付宝 法院细查追究拒执罪

  本报讯(通讯员蒋定国 施政子) 浙江东阳法院自2017年以来,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始终保持对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新闻与自媒体广泛宣传,并积极与公安、检察院对接,通过公安布控系统协助查找并拘留被执行人1341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828人,判刑1217人,为打赢执行难决胜战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东阳本地人蒋某与厉某存在借贷关系,厉某经多次催讨,蒋某拒不归还,厉某于是将蒋某告上法庭。该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蒋某应归还原告厉某借款本金899503.4元及相应利息。蒋某还是未能履行该义务。201610月,根据申请执行人厉某提供的执行线索,执行人员前往多家银行及支付宝公司调查财产线索,调查结果显示,在本院执行期间,蒋某的银行账户,特别是支付宝账户有大量的转账记录。根据上述账单统计,蒋某在案件执行期间银行及支付宝账户交易发生金额达142万余元,累计存取款71万余元,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东阳法院在对蒋某采取司法拘留期间,以执行谈话的方式正式告知蒋某,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并明确告知仍不履行将对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其仍未回应。

  20174月,该院以蒋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11月,该院以被告人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该院执行局提醒,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资金来往频繁的被执行人资金账户,包括现下流行的支付宝账户,存取款达到一定金额或是超出执行标的额的,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被执行人蒋某在执行期间不用银行账号,主要是用支付宝账号存取款金额巨大,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该案中,被执行人蒋某在执行期间,个人支付宝账户存取款数额巨大,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