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检察长出庭支持 再审虚假诉讼案
山东德州:
检察长出庭支持
再审虚假诉讼案
系全国首例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通讯员高忠祥 郭迎春) 5月30日,由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的一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在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晓东出庭支持民事再审,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据了解,该案系全国首例市级院检察长出庭支持民事再审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市级院检察长出庭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
记者了解到,该案历经10年,涉及5案18份法律文书,法律关系复杂。2013年3月,卢某因偿还贷款后与某银行就解除其房产抵押登记事宜发生纠纷,遂与林某恶意串通,在明知涉案房产被查封不能过户的情况下,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制造虚假纠纷,诉至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制造虚假的交易过程,双方通过多次银行转账,甚至不惜通过多位朋友分批转账以捏造事实掩盖真相,最终骗取法院司法审判文书。后一方假装受害者,将涉案银行诉至法院,骗取了银行承担巨额经济损失的司法判决。
德州市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该案涉嫌虚假诉讼,遂依法立案审查。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了二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侦查卷宗,向审判机关调取了二人先后提起的数例民事诉讼审判卷宗,并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剖析了卢某、林某进行一系列诉讼的动机目的,理清了二人进行虚假房屋交易的银行资金流向,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中抽丝剥茧、析疑解惑,最终拨云见日、水落石出,认定该案系双方当事人为解除涉案房屋抵押登记并骗取涉案银行民事赔偿,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而提起的一例虚假民事诉讼。经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后,依法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后,依法裁定再审。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依法监督,尤其是要依法遏制当前在民间借贷,包括房地产交易过程当中发生的一系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该案就是我们在履行审查批准逮捕职责当中发现的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线索。”德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赵亮说。
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郭晓东检察长宣读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参与了举证质证,并充分阐述了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监督理由。经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的监督理由及当庭出示的证据,法庭全部采纳采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案件宣判后,卢某、林某两当事人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尊重判决,不再上诉。
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增强司法公信力,本次庭审检法两院共同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旁听观摩,做到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对本起原来的虚假诉讼案件从举证到提出法律依据方面,都非常清楚地展现了案件真相,又保证了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德州市政协委员艾宪松表示。
据赵亮介绍,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冲击司法公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遏制虚假诉讼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近年来,德州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党委政府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了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并实现了工作常态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小链接】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第三人或与司法工作人员之间恶意串通以及当事人单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骗取法院法律文书来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虚假诉讼,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诉讼资源,亵渎法律尊严,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