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岩与奥运法治的不了情

    中国法治奥运的开篇,始于2001年北京申办奥运会成功之时。作为全程参与北京奥运会申办、筹办、举办及善后各个过程的刘岩,无疑是一个最有力的见证人。

□本社记者 张晓娜

  提起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奥运绝对是一个无法绕开的话题。

  有人说刘岩是申办奥运的三朝元老,他谦虚地说自己只是三届员工。

  刘岩参加过北京两次申办夏季奥运会、一次申办冬季奥运会的工作。加入过三届奥运会申办委员会,有这种经历的人,在全国为数极少。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刘岩和同事的建议下,北京奥组委筹备办公室设立了法律事务组。2001年12月13日,在北京奥组委成立当天,法律事务部宣告设立,开创了我国经济、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机构成立法律事务部门之先河。

  可以说,奥运会在北京举办,推动了奥林匹克法律问题在中国的研究,也令退休后的刘岩大有用武之地。现在,他同时担任着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体育法学尚属边缘和新兴学科,奥运法律工作是一个难得的实践机会。对于学科发展和法治冬奥工作,我将不遗余力。”刘岩说。

三次参加申办奥运会

  三次参加申办奥运会的经历,对刘岩来说,极其难忘。

  每每回首,刘岩总是感慨良多。他曾写下这样的文字:“当三届员工,做真情奉献;经历弥足珍贵,成败皆有体验;申夏奥总策编撰,申冬奥法务承办;体育与规则契合,奥运与法治同行;个人的工作投入到国家的事业之中,个人的工作同国家的事业结合起来,并且取得成功,是最令人高兴与振奋的事情。”

  刘岩第一次参加北京申奥工作是在北京亚运会后,他是北京2000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总体部门员工。当时国际奥委会许多委员对中国仍不够了解,1993年9月23日深夜,北京申奥失败。刘岩回忆道:“第二天走在街上,觉得太阳光芒都变得黯淡。人生会有很多不如意,比如工资没涨,住房没有,职级没提等窝火事,但如果考虑到国家层面,与申办奥运没成功相比,自己的窝火事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从1999年起,刘岩参加北京第二次申奥工作,担任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此时中国的发展已令世界瞩目。刘岩还记得申办成功那天,他留守在值班室值班。当北京申奥成功的消息传来,刘岩接到了许多电话。电话那头的人,因为高兴一时语塞,用激动和痛哭来表达兴奋之情。那时已经40多岁的刘岩真正感到了成功的幸福,一种不是源于个人,而是源于整个国家和民族成功的幸福。

  等到北京第三次申奥时,刘岩担任北京2022年冬奥会申办委员会总体策划及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对于北京申办冬奥的前景,刘岩比较了解情况,早已信心满满,他认为北京必然胜出。申办成功,刘岩内心的喜悦也溢于言表。

成立法律事务部开先河

  尽管我国从1979年起就积极参加国际奥林匹克运动,至今已有40年的历史,但在北京申办奥运会取得成功之前,我国几乎没有开展过奥林匹克法律事务,奥运法治还是空白。

  北京申办奥运会成功的20多天后,刘岩和同事起草了请示,呈报给北京奥组委筹备办公室领导。请示的大意是:奥运面临众多法律问题,即将成立的北京奥组委需要处理大量的法律事务,必须研究法律对策、防范法律风险,建议筹备成立法律工作机构。

  刘岩指出“北京奥组委成立之日,法律事务部就作为奥组委首批机构之一设立,这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关,同时也跟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复杂性有关。”其后,刘岩担任了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随之进入了新的工作状态。

  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规则,下届奥运会组委会可以派人到即将开幕奥运会的组委会实习和观摩。刘岩还记得,当时北京奥组委派出了几十名、上百名工作人员去雅典奥组委实习,但雅典奥组委表示法律业务部门不接受实习。

  “对方没有解释原因,但我认为原因很简单,各国法律是公开的,但法律文件不一定公开。法律文件包括大量的合同文本,是缔约方意思自治的表述,其中的商业条款和其他敏感条款不宜公开。中国具有大国风范,对方说法律业务部门不接受实习,我们就不再坚持。”刘岩说。

  起初,法律事务部不过几人,工作却是大量的,又是第一次举办奥运会,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因此,法律事务部基本上是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全新研究开始的。

  法律事务部工作非常繁忙,用刘岩的话说,“加班加点是常态,如果运气好的话,某个星期日可以歇一天。”

  事实上,奥运会的申办、筹备、举办、善后都离不开法律保障。刘岩说,当时有媒体称法律事务部为北京奥组委保驾护航。对于这种观点,刘岩并不认同。他说,法律事务部只是为奥组委站岗放哨,谈不上保驾护航,说护航有夸大的成分。

  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人员最多时有50多人,至少相当于中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团队之初,法律事务部提出了口号:“用辉煌的事业号召人,用身边的榜样教育人,用创新的工作振奋人,用充分的信任动员人,用民主的氛围感染人,用法治的理念坚定人;敢于坚持,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善于协调,甘于奉献,严于自律。”那种确保忠诚、落实担当和干净的氛围,至今仍让刘岩怀念。

合同和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最大量的业务共两种,具有奥林匹克事务特殊性的合同业务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业务。从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到善后工作基本结束,共8年多时间,这两类业务累计各有数千件。

  刘岩告诉记者,在合同业务里,有奥林匹克特点的合同业务最值得重视。不同于其他机构的合同,奥组委在合同中一般都增加了两类特别条款,其一是义务传递条款,其二是社会责任条款。

  北京奥申委、北京奥组委、北京冬奥申委、北京冬奥组委向国际奥委会承诺了很多义务,其中某些义务,仅仅靠这些单位自身是无法完成的。比如,奥组委向A公司采购产品,A公司和奥组委构成了合同的相对关系,奥组委要求合同相对方A公司遵守奥林匹克规则,但A公司不知道该规则,奥组委就需要在合同里表述出来,传递过去,告诉对方,A公司要帮助履行。这就是义务传递条款的由来。

  此外,为了促进社会进步并防范风险,北京奥组委在合同中增加了社会责任条款。例如,要求产品或服务提供商保证劳动安全,落实女工“三期”保护,不得使用童工,不得污染环境。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另一类重要工作是知识产权保护,在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中有重要影响力,其中仅协助工商、海关等部门查处的侵权案件就有几千起。奥组委知识产权业务,在权利取得、注册、备案、登记等方面做得很细致,在区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方面做得很谨慎。可以说,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几乎滴水不漏。因为防范措施做得十分严密,有别于国内机构的通常做法,奥组委当时还曾遭到个别学者质疑。

  事实证明,这样严谨工作、严密防范是完全正确和十分必要的。期间,北京奥组委没有起诉过别人,但被别人起诉过两次。第一起诉讼,奥组委不让步、不妥协、不和解,以原告撤诉告终。第二起诉讼,奥组委在一审二审中都胜诉。

  奥运会筹备期间有美国记者采访刘岩时问道,为什么中国能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好,而不能把阿迪达斯、耐克保护好?刘岩当即回应,阿迪达斯也好,耐克也好,能跟北京奥运会的影响力相提并论吗?

依法依规不接受法律援助

  刘岩告诉记者,法律事务部当时提出口号:北京奥组委做守法模范,法律事务部必须首先做守法模范。

  由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此前在中国几乎没人研究过,北京奥组委没有聘请任何个人、研究机构、教学单位、学术团体担当法律顾问。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实际上已经站在了当代中国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的高原和前沿。

  尽管有多家律师事务所表示,愿意向奥组委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但北京奥组委明确表态不接受法律援助。对此,刘岩解释说,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弱势群体。奥组委不符合接受法律援助的条件。奥组委应该带头守法,不能跟弱势群体争抢法律援助资源。对于北京奥组委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做法,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充分肯定、高度评价。

  此外,一直有人主张“奥运特事特办”。但在刘岩看来,奥运会必须依法筹备和举办,特事特办很有风险。办事搞特殊化,破坏法治统一,完全不符合法治精神。工作中的因地制宜与灵活性,必须以依法办事为底线。

  刘岩告诉记者,法律事务部是正厅司级机构,给任何单位致函,包括给县工商局致函,都非常尊重收文单位。例如,某侵权行为在多地被发现,但各地工商局的判定并非绝对一致,法律事务部对此并不纠结,完全尊重各地工商局的处理。

研究立法协调

不如研究行政执法协调

  对于北京奥运会的法规、规章能否复制到北京冬奥会,刘岩说,当年的法规、规章绝大多数很有借鉴意义,但个别文件不行。他认为,在冬奥立法方面,创新点不会琳琅满目。

  在刘岩看来,依靠新的立法来解决奥运问题,并不是最具有操作性的主意。他表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足以支撑筹备和举办奥运会、冬奥会,问题要点在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能否全面落实到位。刘岩的观点是,与其只研究冬奥立法,倒不如着重研究执法、守法。在执法方面,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更重要;在守法方面,既包括政府守法,也包括冬奥组委、公民、法人单位守法。

  至于冬奥立法,刘岩透露,目前正在进行的最重要立法项目是修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估计今年能完成。在刘岩看来,北京携手张家口承办冬奥会,真正需要立法协调的事项不会各领域遍地开花,两地更多涉及的应该是行政执法协调。

  现在,刘岩已经退休16个月了,全国和北京两级体育法学社团正在积极参加冬奥会法律工作,热情协助冬奥组委办理法律业务,刘岩的奥运法治理想与实践还远未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