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费起纷争,“民告官”终胜诉

    此案例督促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要及时准确地适用各种惠及民生的新政策、新规定。该案的判决结果,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的审判思路。

£本社记者  赵春艳

 

    王艳影的房屋所在地被沈阳市征收改造,她原打算以房换房,但不曾想房屋“征收办”不仅一直没有给她安置房,甚至连安置补助费用也没有给全,这让王艳影无法接受。于是,她将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坚持要求双倍的安置费用。

    通过诉讼,法院最终作出公正判决,王艳影得到了想要的结果。

置换变给付,无奈上法庭

    2011125日,王艳影与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第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办)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管理办公室对王艳影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2202-3-1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王艳影选择实物安置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并约定房屋征收办于2014315日前交付安置房屋,由王艳影自行解决过渡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996.3元。

    然而,房屋征收办一直未履行交付安置房屋的约定义务。这期间,王艳影一直租住他人房屋。无奈之下,201655日,王艳影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相关协议,选择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其实际收到补偿款316829元,并按每月996.3元的标准领取了至20165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之后,因政府发文调整征收职责,相关职责下发到各个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王艳影认为,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6条有关超期未回迁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浑南商贸区管委会)未履行足额支付其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的职责。

    于是,王艳影以该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自201411日起至20165月止的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47822.4元(以每月1992.6元为标准)。   

二审:判赔要遵守协议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艳影以实物安置方式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已变更为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合同变更后,以实物安置方式为标的的回迁安置协议已终止,遂判决驳回王艳影的诉讼请求。王艳影不服,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浑南商贸区管委会是否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20165月王艳影与房屋征收办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时,双方关于是否双倍给付过渡期安置费问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未就该问题进行约定。根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52月实施)第36条第3项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浑南商贸区管委会应当双倍支付王艳影20152月至20165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考虑到王艳影已经按照一倍标准领取了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审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浑南商贸区管委会以每月996.3元为标准,支付王艳影20152月至20165月期间的另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5940.8元。

法官:综合运用多种方式

确保公平合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告诉记者,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以更加柔和、富有弹性的行政协议方式代替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高权行为,是行政管理的一个发展趋势。如何通过行政协议的方式在约束行政权的随意性与维护行政权的机动性之间建立平衡,如何将行政协议置于依法行政理念支配之下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黄永维解释,本案即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确保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要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合意,即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确定了各自行政法上具体的权利义务。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可能包罗万象,但依然会出现遗漏约定事项的情形。对于两个行政协议均未约定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内容,二审法院依据20152月实施的《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之规定,结合行政机关未能履行2011年协议承诺的交房义务以及2016年已协议改变补偿方式等事实,判令行政机关按照上述规定追加补偿原告20152月至20165月期间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此案判决明确了人民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的裁判规则,督促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及时准确地适用各种惠及民生的新政策、新规定,对如何处理行政协议约定与既有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说,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管理手段多样化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而行政协议即是行政多样化手段的体现之一。与此相适应,征收拆迁审判实践中要通过对于征收补偿协议的有效司法审查,达到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既要充分发挥行政权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又要监督规范行政权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保证行政管理职能始终处于良好运作的状态。

    王振宇认为,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中,王艳影与行政机关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但协议存在遗漏事项的情形。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新出台的地方政府规章针对超期未回迁情形作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法院据此判令行政机关按照上述规定追加补偿原告超期未回迁期间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此案例督促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及时准确地适用各种惠及民生的新政策、新规定,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的审判思路。

    王振宇说,法院要依据法律精神和行政目标审查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合意产生的行政协议,对于行政协议无法履行的原因要进行认真审查,对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违反承诺的,应依法支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对行政机关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承诺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另外,关于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制定专项司法解释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