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建言陕西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528日,陕西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陕西省未成年人保护的实践发展和立法建议”论坛在西安举行,来自陕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教育厅、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律协、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代表集聚一堂,就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在论坛上介绍称,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及所占刑事犯罪的比例已大幅度下降,但仍在高位运行,每年犯罪人数仍达3万人次左右。在被调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困境未成年人(主要指由于自身、家庭方面原因而处于不利成长环境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较大。其中,闲散未成年人占56.9%,流浪未成年人占21%,留守未成年人占12.5%,流动未成年人占12.4%

  郭开元表示,在被调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男性未成年人占93.6%,但近年来女性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增加明显,且多涉及吸毒、贩毒或性犯罪。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2001年,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为15.76岁,2014年该数据已达到15.41岁,且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增速明显,2001年仅占12.3%,但2014年已占20.11%

  郭开元通过调查发现,因“不懂法律”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占比为65%,因“自我控制力低”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占比为50.7%,因“朋友义气”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占比为42.7%。在被调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中,52%的人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36.7%的人认为“不管用什么手段,只要能成功就行”。调查还发现,10-12岁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的高发期,13-14岁是未成年人产生严重不良行为的高发期,15-16岁是未成年人的犯罪高峰期。

  郭开元建议,我国应坚持“家庭、社会、学校”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原则,家庭预防以初步社会化为中心,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预防教育及被害预防教育;学校预防要完善法治教育,尤其是犯罪预防教育,如禁毒教育、校园暴力欺凌防治等;社会预防要优化社会环境、净化网络空间,并对闲散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等进行重点预防。

  论坛沙龙环节,来自社会工作协会、公检法司等关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实务界人士及高校专家学者,分别就“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少年司法”“校园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建议”等话题,就如何加强地方立法、如何使地方立法更具时代性及现实需求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并提出了多项具有建设性、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西北大学教授褚宸舸、管华等建议,地方立法可以先行先试,明确未成年人的保护主体,建立专门机构对法律规定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惩戒;可参考成年人犯罪惩戒措施,制定针对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惩处办法;可尝试在现有工读学校基础上加挂“未成年人法治学校”牌子,并打破三自愿原则(学校、家长、孩子都同意才能进入工读学校。学籍仍保留在原校),制定转送承接程序,将“问题少年”送入特殊学校进行法治教育。

  另外,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陕西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陕西海普睿诚律所主任闫玉新当选为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褚宸舸、付玉明,陕西指南针司法社工服务中心主任刘仁琦、陕西大唐律所主任林显春等9人当选为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