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的“任法”与“任人”

  《孟子·离娄上》载:“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我国一贯重视“人”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一直延续了《礼记·中庸》的告诫:“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传统中国社会始终没有将国家大治完全寄托于法。

  历史进入北宋之际,科举制进一步完善,取士不问出身的入仕制度催生出一个独立于贵族官僚的庶族士大夫阶层。为防范武人专权,宋代皇帝采用右文抑武之策,不断提高文官的权势,“与士大夫共治天下”成为两宋的基本国策;再加上不立田制,遂使庶族大地主实力迅速扩张,为庶族出身的士大夫在朝堂获取更多的权力提供了支持。然而,为了防止重蹈唐末覆辙,宋代突出强化君权,于是在“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分权上十分谨慎,且遵循“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防弊之政,强调通过君王立法来制约臣下,保障中央集权,于是造就了“宋朝的皇帝懂法律和尊重法律的,比中国任何其他的朝代都多”之局面。(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宋律中的审判制度》,台湾志文出版社1976年版,第80-90页)宋代皇帝重视立法的作用,使得“宋代法典之多,超越各代,前此的法典不过是每易一君主即编修一次而已,但宋代则每改一年号必有一次至数次的编修,所以宋初到亡国时所历年月无不从事于编纂法典的事业”。(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554页)顾炎武《日知录·法制》也称宋代“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宋神宗主张“法出于道,人能体道,则立法足以尽事”,道出了宋代君王重视立制的缘由。“法出于道”不过是“法出于君”的另外一种说法,在法统、道统和政统高度合一的前提下,“立法足以尽事”就自然成为防止任何侵害皇权行为的基本举措。这与太宗告诫臣下“法律之书,甚资政理,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知识”(《宋朝事实·兵刑》)的观念保持了一致,也是两宋帝王一以贯之的“祖宗之法”。正是因为两宋皇帝过分追求“任法”,才导致了对“任人”有所忽视,故与宋代坚持“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观念始终会有冲突。

  在程朱理学家看来,“理高于势,道统高于政统”,法律并非当然合乎于道。永嘉学派集大成者叶适(1150-1223)则认为,即便法度体现了宋神宗所谓的“道”,但是过犹不及,“法度以密为累而治道不举”。(《叶适集·实谋》)在这些思想影响,宋代士大夫十分注重人的主观能动性,正如王安石(1021-1086)在《周礼义序》中说:“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其人足以任官,其官足以行法。”永康学派代表人物陈亮(1143-1194)深刻地反思了任人与任法的历史实践,他指出“汉,任人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法当以人而行,不当使法之自行,今任法之弊,弊在于使法之自行耳。”(《陈亮集·人法》)这体现了儒家士大夫一贯坚持的“有治人无治法”的基本立场。宋代皇帝从防范人性恶出发,通过构造繁杂之法来树立君威和政统,殊不知繁杂之法容易相互抵牾,统一适用难度极大,易导致官僚体制胡乱作为。并且因为凡事依赖法度,导致官僚体制难以主动作为。即便维持了如此庞大的官僚群体,也无法提高行政效能,终致“弱宋”。这便是陈亮所批评宋代帝王“持法深者无善治”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他主张“任法”与“任人”均不可偏废,应当互为补充,“以法为定,以人行之,而尽去其使法自行之意”。(《陈亮集·人法》)如此,既能在事先制定王法的前提下确保君上大权,又能在实施王法的过程中发挥睿智之士大夫的主观能动性,尊重“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祖制”。针对当时早已弊端重重的繁苛之法,南宋并未解决自北宋以来重法轻人的治理之弊,陈亮便提出“简法重令以澄其源,崇礼立制以齐其习”(《陈亮集·中兴论》的建议,期待发挥“中兴”大宋的效果。

  叶适认为有宋一代,帝王为了防范君权旁落而防弊太甚,从而对激发社会活力缺乏积极的制度考量。他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立一法,本以求利于法也,而卒以害是法。上则明知其不可行,而姑委之于下。下则明知其不可行,而姑复之于上。虚文相挺,浮论相倚。故君子不可用,而用小人,官不可任而任吏,人情事理不可信而信法,亦独何以异于周秦之弊哉?”(《叶适集·法度总论》)自岳飞被杀以来,南宋朝廷变法改革动力尽失,北伐无望。然皇帝不能直接表明偏安一隅的立场,依然要在思想和行动上体现北伐的决心。唯有通过不断地制定法度,才能表明朝廷积极有为的姿态。不过,这一做法完全是掩耳盗铃,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法度已成为维持君臣和朝廷脸面的饰物,官场上下心照不宣,陈陈相因罢了。有志之士则发出了重整道德伦常,主张“任人”而不“任法”,高举北宋张载(1020-1077)提出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儒家士大夫政治抱负大旗。正是基于“任人”的立场,朱熹(1130-1200)反对立法过于繁密,与陈亮类似,他认为“古人立法只是大纲,下之人得自为。后世法皆详密,下之人只是守法。法之所在,上之人亦进退,下之人不得。今日之法,君子欲为其事以拘于法而不得骋,小人却徇其私敢越于法而不之顾。”(《朱子语类·论治道》)官场上下互相欺瞒之态,已经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政治效应,任小人而非君子,任法而非人伦纲纪,如此社会乌烟瘴气之风急需要一阵清风来涤荡。于是,南宋朱子理学强调“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朱熹建议应当选拔一些“刚明公正”、德才兼备的贤能之士担任重要领导职务聚集在皇帝的周围,协助其治理国事使奸邪小人难以插手国政从而使朝政清明、纲纪严肃,以改变官场不良风气实现政通人和、国富民强,正所谓“天下之事必得刚明公正之人而后可任”。(《朱文公文集》卷十一)

  两宋思想家大抵主张“任人”,以此来指摘帝王“任法”,是与皇帝分权之举,更是积极贯彻“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国策。皇帝通过积极立法以防范士大夫的逾矩和滥权,则是维持皇帝的必要手段。不过,宋代皇帝忘记了“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的告诫,反倒在向士大夫放权的过程中时刻提防他们的“贰心”,一再用法度约束,并且将王法的作用强调到了极致,实在是矫枉过正,“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有违儒家“中庸”之道。这一切皆是宋代帝王过于看重集权的私心所致,正如叶适所言“(权力)无所分画则无所寄任,天下泛泛焉而已矣;百年之忧,一朝之患,皆上所独当,而群臣不与也。夫万里之远,皆上所制命,则上诚利矣;百年之忧,一朝之患,皆上所独当,而其害如之何!”(《叶适集·实谋》)皇帝表面上“与士大夫共治天下”,背地里却“私其臣之无一事不禀承我者为国利,而忘其仇之无一事不禁切我者为国害”。(《叶适集·应诏条奏六事》)

  一个十分看重权谋和法度的法家君王,与一群追求修齐治平的儒家士大夫,势必会在“任法”与“任人”上有所侧重。君王偏向“任法”,而士大夫侧重“任人”。只不过因北宋国力尚未孱弱,法度依然可行,故而“任人”思想并不占主流,苏门四学士之一的张耒(1054-1114年)早就指出了“任人”与“任法”协同共治的重要性,可惜未引起重视:“至于后世,其所以治天下之具,不能如先王之盛时,淳厚之德衰而吏有率私以立法,恃其无法而放肆者,故后世始有刑法之书,以治天下。然天下之弊虽不可以不救,而天下之情不可枉也,是故法简网疏,而人与法两立而不偏废。”(《悯刑论》)待至南宋,朝廷羸弱,收复失地无望,士大夫才对“任法”全面反思,张载、张耒等人的思想得到关注,唯以“任人”之道德伦常来凝聚人心,方能延续华夏命脉。以史为鉴,新时代的治国理政之要领必然是在“任法”和“任人”的互相结合中实现“中庸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