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完整论述电子存证效力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优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杭州趣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该判决中对原告当事人使用电子存证工具获取证据的效力做出了全面评述,对取证流程、认定标准等问题给予了详细阐述,对后续更多类似案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据了解,随着社会经济活动逐步迁移到互联网虚拟世界,网络也正在成为各种侵权行为的重要载体。传统的侵权取证方式是通过公证处,由公证员使用公证处电脑对在线侵权行为进行固定,对于维权诉求集中的权利人而言存在诸多痛点。而与传统侵权行为不同的是,网络侵权具有实时性、隐蔽性、电子化、大批量等特点,为权利人的侵权取证带来了诸多困扰。因此迫切需要寻找到更加快捷、低成本、存证场景宽容度高的电子存证工具。
上述案件中,涉案侵权网站“华夏收藏网”刊登了一篇由原告优视科技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为证明侵权事实以及己方的权利依据,优视科技的法务自行通过公司电脑查看了侵权页面、微信客户端、大鱼号客户端、优视科技公司系统后台等关键电子信息,并将该过程录屏录像,最后将录屏录像结果均通过可信时间戳进行认证,以便确保证据形成的时间和内容未经篡改。
本案中对侵权行为的固证并没有经过公证的流程,但其效力仍然获得了互联网法院的全面认可,并成为案件取胜的关键。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企业使用时间戳工具进行侵权存证的过程进行了非常充分、完整的论述,并确认了电子存证有效条件与操作标准,这在以往的案例中是非常少有的。据业内人士介绍,这是目前对电子存证工具效力及操作标准论述最为完整的一份判决。该判决对法院审理涉网案件具有非常积极及重大指导性意义。
判决书中指出,“关于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优视公司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相关网页的电子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设备及网络环境的清洁性以及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同时,判决书也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优视公司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相关网页等电子证据符合设备及网络环境的清洁性以及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法院不仅认可了可信时间戳存证的效力,同时还提出了设备清洁检查、联网检查、可信时间戳取证操作真实性三方面的操作标准,并将优视公司所做的存证流程、步骤全面给予展示和认可,为日后使用可信时间戳以及类似的存证工具提供了重要的操作标准。
本案中,被告趣得公司也通过视频光盘、截图的方式提供了电子证据,但法院认为“趣得公司提交的上述有争议的证据为电子证据,系其自行从互联网获取但未满足取证电脑已经经过清洁性检查及内容未被篡改性等上述条件,本院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