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受伤算工伤吗? 工伤认定条件多 因公受伤是关键
教师在晚上组织学生考试,回家后继续批改试卷发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冯某系琼山中学教师,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2011年11月15日晚,冯某任教的366、367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某回到家中。次日早上7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某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即拨打海口市120急救中心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现场进行抢救,冯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
法官释法: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中,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该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故属于工伤。
职工下夜班后在公司睡觉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朱某是中核四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员工,2015年3月5日14时,朱某从嘉峪关市兰泽园乘坐班车进场上夜班,23时20分下小夜班,3月6日00时40分左右和同事回宿舍休息,在宿舍休息过程中猝死。【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1418号】
法官释法:朱某系下小夜班后回到公寓休息期间猝死,既非在工作时间也非在工作岗位死亡,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条例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情形,故不属于工伤。
员工上班后私自外出回公司途中被撞身亡是否是工伤?
案情:刘某系江苏普立欧公司员工。2015年6月17日上午7时02分,刘某在公司保卫处打卡上班,打完卡后自行离开公司。同日上午7时45分,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公司途中被撞伤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5时死亡。【案号(2017)苏行申725号】
法官释法:刘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或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亦不能认定其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和第15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不属于工伤。
请假回老家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宋某系苏州某物流公司专线经理,负责苏州货物分流配送,不含随车押送。2014年6月24日,其向公司申请于6月26日至7月1日期间请假回江西老家,且获批准。6月26日早上7点35分,宋某搭乘全顺公司车辆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案号(2017)苏行申116号】
法官释法:宋某常规工作地点是在苏州。其合理路径应是苏州居住地与工作单位之间。事发时,宋某请假回江西老家途中,显然不属于日常工作的上下班合理路线,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条例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情形,故不属于工伤。
下班骑车回女友家撞上电线杆身亡,是不是工伤?
案情:2014年5月8日18时10分,赵某下班驾驶摩托车回女朋友家长,途中小轿车失控,与路边的电杆相撞,赵某当场身亡。【案号(2016)川01行终880号】
法官释法:赵某于2014年5月8日18时左右,虽然不是返回其住处,是从工作地前往女友家途中,但
这是职工日常生活中合理的需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故属于工伤。
外出期间的工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员工外出”+“工作原因”。判断“因公外出”,关键在于把握外出的目的和基本活动。判断“工作原因”可以采用排除法,除非私人原因等因素介入导致受伤,一般可以推断为“工作原因”所致。“上下班途中”认定标准一般是日常生活中合理的需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