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 中国文化法律体系的法理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2018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强调力争经过5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规划》明确指出,要“发挥先进文化育人化人作用,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特别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法律制度,完善互联网信息领域立法”。由此可见,在党中央的文化立法规划中,为了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今后我国需要尽快完善文化法律至少涉及四个领域,即:公共文化服务法、文化产业相关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相关法与互联网信息相关法。

  自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7部文化法律。连同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的5部文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文化法律13部。这些法律,按照其规范的内容大致可以归为四种类型:第一是文化教育管理法,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勋章与国家荣誉称号法、网络安全法、国歌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第二是文化遗产保护法,如文物保护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第三是公共文化服务法,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等;第四是文化产业相关法,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广告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除了前述法律之外,迄今为止,国务院一共颁布了20多部文化类行政法规,其内容主要涉及文化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等领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完善了我国文化立法体系。与此同时,国务院各部委共制定文化行政规章近300部,其中属于文化专门立法的规章包括:文化部40多部(含国家文物局17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80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30多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部,等等。此外,其他部委还制定了文化相关法10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各部委联合制定68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5部,信息产业部9部,工业和信息化部3部,等等。但是,从时间上看,国务院及各部委的文化类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多制定于2015年以前。基于党中央有关建立健全法律文化体系的要求,2015年以后我国的文化法律制定进入快车道以后,文化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还有待于行政立法的补充与强化。因此,我国文化行政立法或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从立法内容上看,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立法等文化产业相关立法(如《著作权法》《商标法》),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如《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文化立法的成就非常显著。但是相对于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要求而言,相对于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的立法理念而言,我国文化立法依然相对滞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文化法律体系的“灵魂”,也是确保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坚持正确方向的精神内核;而建立健全我国的文化法律体系,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我国文化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转换为特定的法律制度,体现为相应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固化为明确的法律程序。这样,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施过程就能明确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行为得到法治的认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行为受到法治的遏制。

  当然,“文化”一词,概念内涵极其丰富,其最广义上涵盖了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成果。在《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文化立法中,“文化”一般采“广义”涵义,包括“教育”“学术研究”“艺术”及“宗教信仰”等内容。但是,因文化立法在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中尚属新兴立法领域,故而域外国家文化法制多采狭义界定,以对应各国文化行政部门所管辖之事项。譬如,我国台湾地区文化法学者许育典教授将我国台湾地区的文化事务及文化法制主要区别为“文化资产”“文化艺术”与“文化创意”等三大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等条款的规定,我国宪法和法律上的“文化活动”,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以及“文化休闲”“文化娱乐”“文化消费”等“文化生活”的内容。国家不仅对于公民的“文化活动自由”有尊重和保护的义务,对于其中“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也负有“鼓励和帮助”等义务。因此,依据我国宪法和党中央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等要求,我国的文化法治建设,应当从加强与协调文化教育与管理,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视角,合理规划文化法制建制的范围。为此,我国必须超越域外文化立法的狭义立场,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的文化立法重点领域,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焦点”,定点破除阻碍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堵点”,消除文化教育和文化监管的“盲点”,加快制定文化振兴基本法、文化产业促进法、传统村落保护法、公共博物馆法、公共艺术馆法等等,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文化法律体系,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制度支撑。除了专门文化立法之外,我国还有大量涉及文化建设的相关立法。为此,我国还需要统筹推进文化交叉领域、文化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协调各文化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统筹文化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废止以及授权、配套、清理、备案等工作,尤其是及时制定文化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加强对文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保证文化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确保文化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促进文化法治体系的全面实施。

  (作者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