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劫持飞机空乘人员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近日,某精神异常人员徐某用钢笔劫持空乘人员视频引起公众关注。劫持飞机乘务人员已经严重危及到飞机其他乘客,这名有精神异常的嫌疑人应如何定罪?
该航班原计划4月15日8∶35从长沙黄花机场起飞,11∶00到达北京首都机场。徐某乘坐该航班飞往北京途中,因突发精神疾病,手持钢笔胁持一位乘务人员,导致该航班9∶58备降郑州新郑国际机场。
据当日河南机场警方发布通报称,发生在国航CA1350航班的劫持恐吓乘务人员事件,13时许已得到成功处置。犯罪嫌疑人徐某(男,41岁,湖南安化人,有精神病史)被警方成功抓获,该事件无人员伤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希善告诉本社记者,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徐某在案发时处于间歇性精神病发作状态的,徐某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徐某当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然,精神病方面的判断,应该由专业的精神病医生作出。对于确认是精神病的,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员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叶希善说,从报道出来的案件事实看,如果本案是正常人作出这种行为的,应该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23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乘客和乘务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升格。
另外,叶希善告诉记者,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和劫持航空器罪是有区别的。根据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构成劫持航空器罪。该罪是重罪,起刑点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两者都有暴力手段,区别在于是否“劫持航空器”,即是否控制或意图控制航空器。本案中,从报道的事实看,徐某的行为针对乘务人员使用了暴力,但没有针对航空器,没有控制或意图控制航空器,因此不属于劫持航空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