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研讨会在杭州举行
法学专家探讨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王挺) 4月22日,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等主办、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等承办的“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研讨会在杭州举行,研讨会旨在通过研究和制定司法解释、推动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据参会的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教授介绍,这次研讨会是在强监管与机构改革、互联网金融面临前所未有挑战的背景下召开的。当前司法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多,一旦处理不当将会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而法院处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面临很多法律适用难题。希望通过这次会议形成司法裁判建议,对研究和制定司法解释、推动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贲圣林教授认为,杭州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得益于金融需求、场景应用、核心技术以及制度规范这“四驾马车”的驱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短板在于监管规则,在设计监管规则时,应当妥善处理稳定与创新的关系,保护消费者利益,明晰平台责任边界。金融具有社会性公共属性,互联网金融从业主体要了解客户,坚持适当性原则。
在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甘培忠教授看来,“互联网+”不等同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从业机构等加强交流,共同完善监管规则。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累积了较多问题,案件数量多、涉及人数广,需要法院尽快出台合理完善的审理规则。
浙江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牛太升提出互联网金融需要重点解决的三个问题是,准确区分和鉴定法律关系;恰当处理行政、民事以及刑事法律规范的关联适用问题;建立行政监管机构、平台企业和司法机关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上海市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弘教授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滞后性、应急性和非公开性等特点,司法审判中应考虑对监管规则进行司法审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会主任李爱君教授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厘清商业逻辑、法律冲突、社会价值。监管是事中、事前的,司法是事后的。
一些专家指出,互联网金融纠纷具有临时性、应急性特点,不宜制定普遍适用的司法规则。而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对专业投资者适用平等保护原则,对普通金融消费者则应倾斜保护,应建立互联网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回归现有法律体系下请求权基础的基本规则。
杭州互联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江桥介绍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互联网金融案件审判实践及面临的管辖、电子数据安全性有效性等难题。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员周伦军认为,司法实践首先要解决平台的主体性质、业务属性、信息审核标准等关键问题,兼顾企业经营合理成本,将法律、司法政策与监管规则进行综合考量。
有专家认为,不宜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赋予过重的赔偿责任。也有专家指出相对于消费者,机构是强者,有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适用严格责任,但应当是有限、封顶的严格责任。支付机构掌握更多信息,对社会影响更大,责任也相应更大。司法解释应区分专业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并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倾斜性保护,包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强调适合性原则,引入金融机构的信义义务,将证券法上的反欺诈和民事诉讼机制推广到互联网理财领域,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有星教授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小、散、众的特点,与传统金融是互补而非替代关系。互联网金融案件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需要厘清监管政策与司法裁判的关系,明晰监管利率和司法利率的区别,梳理合规与合法的关系和明确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管辖规则。监管文件中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应当将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上升到行政法规。我国平台信息披露存在瑕疵,能否适用欺诈市场理论有待探讨。混业经营情况下,更宜借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统一管理的监管模式。
郭锋表示,本次研讨会的成果,将向金融监管部门、司法审判部门和中国法学会报送并进行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