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特聘专家解读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三个案例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相对疑难复杂且易引起争议,是当前舆论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易被群众接受和理解。司法部特聘专家左芷津博士的解读,为公众充分展示了司法鉴定工作严谨、规范、科学的专业特色。
4月12日,为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范执业,宣传司法鉴定业务和法律知识,帮助群众理解和获得司法鉴定服务,司法部发布三个司法鉴定指导案例。三个指导性案例涉及的鉴定事项分别为同卵双胞胎的DNA鉴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和法医精神病鉴定。
针对这三个常见但相对疑难复杂且易引起争议的司法鉴定案例,在司法部当天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特聘专家左芷津逐一解读了三个案例。
左芷津,法医学博士,主任法医师,司法鉴定人。他长期在公安战线从事法庭科学公安司法鉴定工作,参与侦破许多重大、疑难的案件。2015年任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主任,现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特聘专家。
张大山同卵双胞胎
DNA鉴定
张大山(化名)同卵双胞胎的DNA鉴定案例中,主要讲鉴定人利用检测人体抗体基因的DNA技术,发现了双胞胎兄弟DNA的不同,从而认定哥哥张大山系涉嫌强奸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排除弟弟张小山(化名)作案嫌疑。
据了解,由于同卵双胞胎具有相同的遗传背景,基因所包含的DNA信息相同,常规法医学个体识别技术一般无法区分。在这种情况下,要锁定真凶,可以通过比对同卵双胞胎STR分型结果,发现二者在vWA基因座上分型结果不同,进而确定同卵双胞胎中谁才是奸杀案的真凶。
“鉴定组对张大山、张小山按照行业标准进行了STR分型检验。科研人员就检测产生抗体分子的基因的多变性,发现哥哥大山和弟弟小山这方面的基因不一样。”左芷津介绍说。
鉴定组进而抓住这一点,从重复检验和更换样本类型来证实这一结果的可靠性,从而科学地甄别了该案涉及的同卵双胞胎。
左芷津介绍,小山的vWA基因座上出现了少见的三个等位基因,取了精斑再做也有这种现象。大山却没有。在查受害者李平(化名)裤子上的精斑DNA也没该现象,因此认定大山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小山与本案无关,此案办成了一个铁案。
左芷津表示,DNA之所以有如此大的鉴定能力,是因为DNA是从分子层面来区别个体,同卵双胞胎具有相同的遗传背景,但是通过检测后天产生抗体的相关基因的改变来进行鉴别,寻找后天所发生的不同,这是本案的特点。
“这一案例,为同卵双胞胎的甄别提供了一种可借鉴的技术思路。”提到DNA鉴定的作用,左芷津分析,DNA鉴定在我国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使无数犯罪分子落入法网;二是使走失或被拐卖的儿童回到父母的怀抱。
王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
该案主要讲被鉴定人在医院诊疗过程中死亡引发医疗纠纷后进行鉴定,鉴定人对照诊疗规范和综合分析认定医院治疗行为无过错,被鉴定人死亡系本身疾病的必然结果,澄清了事实,厘清了责任。
左芷津介绍,被鉴定人王惠(化名)因用力解大便,导致膈疝。首先医方诊断为膈疝是正确和符合诊疗规范的。其次,膈疝的首选治疗是手术,当王惠病情加重时更应及时手术,否则可危及生命,由于王惠同时又是甲状腺功能低下患者,其对麻醉药非常敏感,医方术中已经适当减少了药物用量并加强了监护,尽到了预见义务与危险结果回避义务,医疗行为无过错和明显不妥。最后,对于被鉴定人来说,如果不及时手术,被鉴定人将死于膈疝导致的心肺功能衰竭;如果手术,被鉴定人甲状腺功能严重低下很可能引发严重的呼吸循环抑制,极有可能引发呼吸心跳骤停,甚至死亡。因此,手术风险巨大,但尚有一线生机;不手术,死亡同样不可避免。最终法院采信了该鉴定意见,医方无责,原告未提出上诉。
“我认为该案鉴定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四点: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左芷津说。
“如果你认为受到了医疗行为的伤害,首先应该保存好在这个医疗机构就诊的证据,哪怕是一个小病历本。当患者有了证据后,但仅仅是感觉医疗措施对其有伤害而无法证实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是准许的。”左芷津强调,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保存和提交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此外,医疗纠纷的鉴定需要有尽可能全面的材料。对于死亡案例,如需确定死亡原因的,一般均应当进行尸体解剖与病理组织学检验。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属于容易引起争议的鉴定事项,该案例中医方无责,意在引导群众正确看待医疗行为,在导向上做到促进和谐医患关系、提升百姓福祉和维护患者权益三者间的平衡。”左芷津表示。
马冰法医精神病鉴定
该案主要讲一审已被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犯马冰(化名),二审时发现其精神不正常,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状态,从而免除刑事责任。
左芷津解读时表示,该案中,周围人觉得马冰只是不愿与人多接触,年轻怕吃苦不愿外出打工,只有深入了解后才发现他在偷花生后,逐渐出现了无端怀疑被人网上传播、凭空听见周围人议论此事,讲他坏话,砸他家墙壁等,现实检验能力丧失,与检查所见相互印证,其表现完全符合诊断精神分裂症的症状标准、病程标准、严重程度标准和排除标准,因此鉴定结论为马冰患有精神病。
“马冰的异常行为或精神活动比较隐蔽,一般人难以察觉其存在精神异常。”左芷津进一步解释道,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起病于青壮年,症状表现多样,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诊断标准非常严格。大家比较容易发现、认同以行为紊乱为主要表现的所谓“武疯子”,但是以思维障碍为主的“文疯子”的异常行为或精神活动比较隐蔽,一般人难以察觉其存在精神异常,而马冰则属于后一种。
对于马冰是否有伪装精神病的嫌疑,左芷津强调说,法医精神病鉴定有一套科学的方法。比如调查被鉴定人是否有精神病家族史,向被鉴定人的身边人调查,日常接触中有没有发现被鉴定人有精神异常或者精神障碍的表现,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看看有没有其他疾病,还有全面的精神状态检查,主要是通过面对面长时间交谈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还要进行一些专业性的精神状态测试等。总之,真的精神病漏不掉,假的精神病真不了。
经审理,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马冰作案时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期,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未追究其刑事责任,转而依法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点评案件的同时,作为法医学博士、主任法医师、资深司法鉴定人的左芷津还提醒需要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群众一些注意事项。
即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掌握,当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师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出鉴定申请;从事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到场见证;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于疑难复杂的鉴定,可以指定多名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则应当至少有一名鉴定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据了解,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常见于刑事或民事案件中涉案人员的精神状态鉴定、精神损伤程度评定、伤残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劳动能力评定等,极易引起社会和舆论质疑。
对此,左芷津表示,马冰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例之所以能够入选司法部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就在于该案例为精神病中最常见的精神分裂症,在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精神疾病的同时,可以突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科学严谨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