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自信”: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助推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已成为新的历史方位背景下国家治理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因此,重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研究探索,培育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体系,已显得迫切重要。本人结合对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重要思想的学习感悟,就坚持“四个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方面谈几点心得。

  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法治实践,必须着力形成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进程相协调、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只有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凝结成的法治意识、法治信仰、法治精神等法治文明成果,不断地社会化转变和发展,不断演化成国家、政府、社会、公民的法治文化共识、共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基本遵循,法治中国建设才能有坚实的支撑,才有渐渐实现“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的目标,才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航船在法治化的轨道上不断航向远方。

  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治之路,本质上就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之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党的十九大报告反复强调坚定“四个自信”,这充分说明:研究、探索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立定“四个自信”这个根基,这既是人民的期盼、党的意志和国情需要,也是推动人类社会法治建设差异化多样性发展、促进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差别化、多样性,是世界健康永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华民族延续发展几千年,正是因为具有自身独特的人治、德治和法治文明;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以其卓越的领导力,带领中国人民独立自主地闯出一条崭新的富强、民主、和谐发展之路,创造了世界人类发展史上的伟大奇迹,这充分说明中国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优越性。而西方法治思想虽然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但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也仅起始于17世纪英国时期的现代法治,是以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为背景、在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逐步现代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且,由于地域差异和历史进程不同,其法治的发展也不尽相同,其中美国更是到18世纪独立后到1787年制定《联邦宪法》才开始称之为步入法治之路,且主要沿袭英国法系,这说明西方法治文明、法治文化、法治思想也仅有几百年的历史,其法治思想、法治文化、法治原则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

  尤其是近期美国不顾国际社会和国内民意的强烈反对,公然违背1995年作出的“一旦国际社会同意成立世贸组织,自己将会停止301条款的使用”的承诺,动辄挥舞其本属国内法的《1974年贸易法》大棒,肆无忌惮践踏世界贸易规则和秩序,充分证明欧美法治文明终究也是狭隘和利己的,也是站在其自身利益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非忠诚于世界公义。

  鉴于此,我们要勇于坚定自信,自信在我们跨入新时代、开创新的伟大事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源于自身文化思想理论、源于波澜壮阔的法治实践、源于全体人民道德法律智慧,我们应当可以而且一定能够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和法治文化,在世界范围内树立起一面新的法治文化旗帜,为世界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中国方案。

  在这个进程中,既要善于汲取中华传统道德伦理法治文化的精华元素和优秀养分,也要善于汇集我们党和国家及广大人民法治实践中所积累的法治思想成果;同时也要善于借鉴西方法治思想、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有益成分,以此创立我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法治思想、法治文化。

  毋庸置疑,我们必须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自己之路,坚定地追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理想,始终不渝地推动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不仅将全面展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永恒魅力,而且也必将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美好、更为广阔的进步前景。(作者单位:广州市花都区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