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案件多 情形不同量刑异

  近几年,盗窃犯罪案件数量居北京密云区全年各类刑事犯罪案由前列。盗窃犯罪入罪和量刑情形各异,北京密云区法院法官通过案例来讲述盗窃罪的各种情形及量刑标准。

多次以破坏性手段盗窃

未达数额较大亦入罪

  青年男子侯某伙同男子晏某于20147月至8月间,先后在北京市密云区宾阳北里小区、花园小区、石桥小区采用撬砸车玻璃的手段实施多起盗窃行为,共窃得人民币500余元;后侯某又于同年812日凌晨在北京市密云区长安小区采用撬砸车玻璃的手段实施两起盗窃行为,窃得人民币50余元。上述二人均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晏某犯盗窃罪成立。因被告人侯某系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均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晏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判处继续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人。

  

法官评析:

  盗窃罪入罪标准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即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但刑法同时还规定,多次盗窃,无需达到数额较大,同样可以入罪。此处的“多次”,是指行为人两年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并且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因撬砸车玻璃而被认定为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根据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在量刑时依法增加相应幅度的基准刑。

    

入户盗窃且数额巨大

依法提高刑档

  

  被告人王某、于某被公诉机关指控于2017111911时许,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柳泉镇某村刘某家,由被告人于某在院外望风,被告人王某跳墙进院并盗窃客厅茶几纸盒内的车钥匙一把,后二人用该车钥匙打开停放在院门口的红色马自达6型汽车并开走。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汽车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5000元。另,王某与于某于同年12610时许,驾驶上述被喷涂成黑色的马自达6型汽车行至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某村徐某家,由被告人王某在院外望风,被告人于某跳墙进院并盗窃衣柜抽屉内现金23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二被告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于某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于某均判处3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评析:

  “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日常居住的场所实施盗窃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翻墙进入村院民居,属于典型的“入户”情形。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人民币6万元,刑法规定盗窃犯罪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73万元,且具有“入户”和累犯情节,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在36个月以上。如果仅有“入户盗窃”情形,未窃得财物或窃得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成立盗窃罪,但在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的情况下,属于盗窃未遂。

盗窃时当场暴力拒捕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被告人李某伙同梁某(另案处理)于201312222时许,驾驶载有自制油箱的奥迪牌轿车(车辆所有人不明),并随车携带改锥、管钳、压力剪、抽油泵等作案工具,在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溪翁庄村密关路某商店门前及农村商业银行前便道处,采取撬油箱盖并使用油泵抽油的手段,窃得裘某一辆装载机及李某一辆装载机油箱内柴油。二人继续实施盗窃时,发现接受布控的警车驶往现场,被告人李某驾驶奥迪牌轿车载乘梁某,将赶到前方便道口堵截的一辆警车撞开后逃跑。裘某及李某车辆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3223.01元,被撞警车鉴定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77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被发现后采用驾驶汽车撞击警车的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辩解未发现警车和未撞击警车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实施盗窃犯罪时,因发现警车围堵而采用驾车撞击警车的手段抗拒抓捕和逃窜,其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9个月,罚金人民币1.2万元;在案扣押的李某3920元,退赔裘某、李某后,余款缴纳罚金。

    

法官评析: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抢劫罪属于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法院意见,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其中“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当场”是指在盗窃等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本案中李某的盗窃罪已经成立,在盗窃现场发现布控的警车并驾驶汽车冲撞,意欲逃离,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转化型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