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后付款or考过付款口头达成的重要条款应予以书面确认

  教育培训市场如火如荼,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李先生为备考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参加了一家教育科技公司的培训课程。事后,双方对“考后付款”还是“考过付款”产生分歧,交涉未果后,该教育科技公司将李先生告到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要求按照协议支付服务费用并支付违约金。日前,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先生支付教育科技公司服务费用12750元。

  李先生报名2017年度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为了更好备考,李先生决定参加网校培训课程。几经搜索,李先生最终确定报名某教育科技公司开设的网校培训课程。2017年7月12日,李先生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同该教育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远程教育考后付款班适用协议》。协议约定,由该教育科技公司通过网络教育平台向李先生提供网络在线数字产品,产品科目包括经济法和财务成本管理两门,双方约定每个科目的费用为7500元,共计1.5万元。对于支付方式,协议约定考试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李先生先支付该教育科技公司7500元,待考试结束39天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剩余款项7500元。

  李先生于2017年10月15日参加完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后,一直未支付服务费用,故该教育科技公司告至虹口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服务费用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李先生认为在与该教育科技公司的业务员微信沟通时,曾与业务员明确过,只有成绩合格时,才会支付服务费用,而业务员表示同意该条款。网课以题库为主,并没有达到针对性的有效培训,效果不佳,况且李先生的成绩也没有通过,所以不同意支付服务费用。对此,该教育科技公司坚持协议中规定考后付款而非考过付款。

  审理中,法官告知李先生,在签订的电子合同中并未对“考试合格后才付款”有过约定,李先生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条款的存在,因此李先生称考试合格后才付款的说法存在一定风险。庭审中,教育科技公司也表示,公司在不断改进自己的培训质量,考虑到网课培训内容与李先生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公司一方愿意与李先生进行调解。

  最终,在法官主持下,李先生支付该教育科技公司服务费用12750元。调解生效后,双方均息诉止争。

  在此法官提醒,签订电子合同时,尤其是合同一方提供格式条款的情况下,应对双方口头达成的重要条款予以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