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法律规范实现“私力救济”

  20157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出版了《论私力救济》一书。该书作为国内极具代表性的对“私力救济”进行系统分析的力作,自问世以来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作者在这本书中认为,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作者充分反思了法学界对私力救济的传统认知,从一个民间收债个案的调查入手,在边缘处发现意义,在细微中构建宏大理论体系,综合运用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博弈论、法社会学等多种研究方法,对私力救济进行了全面而又系统的解构。

  这给长期以来忽视私力救济的理论界注入了一剂强心针。无可否认,徐昕教授的贡献让我们充分地认识到要认真对待私力救济。但是,如何对待私力救济?能否打通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壁垒和界限以及如何打通,作者并没有给出明晰答案。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最大的分野是合法与非法,这往往被传统观点忽视。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合法性问题上是水火不相容的。大多数情况下,公力救济是合法的,是国家法律允许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反观私力救济,在任何法治国家都可能会被贴上不合法标签。非法性是私力救济的天然属性和与生俱来的缺陷,是伴随其出生的“胎记”。打破这一学术“死结”,需要大家努力进行理论上的建构,

  传统观点认为,私力救济是一种司法外的行为,是一种纯粹的、孤立的私人行动,与法律毫无关联。但在笔者看来,这种看法略显偏颇。人们在寻求私力救济时,或许可以借助于“公力”的因素,来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寻求一种在法律的阴影之下的私力救济,形象地说是让私力救济“戴着脚镣跳舞”。

  在《论私力救济》一书中,徐昕提及的民间收债人陈鸿强在收债时,除了凭借实力和虚张声势外,也会通过诉诸有关欠债还钱的法律规定而强化自身的力量,最终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

  因此,人们在寻求私力救济时,可以借助包括法律规范和国家机关权威等“公力”的因素或正统性资源,来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

  (作者系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教师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梁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