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开门致人死亡获交通肇事罪入狱一年

  近日,某女子下车时开车门未注意,车门与后方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骑车人当场晕倒,随后死亡。该女子被判交通肇事罪入狱1年。该女子不是司机仅仅是乘车人,为何会被判刑入狱?交通肇事罪究竟如何认定,法官通过该案例诠释交通安全的法律常识。

  40岁的女子杨某暑假带孩子去北京姐姐家玩,201781719时许,杨某乘坐其姐夫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村路口时,想给孩子买点吃的,胡某遂将车辆临时停靠在道路右侧的非机动车道内。杨某打开左后侧车门时没有注意到刘某骑电动车驶来,车门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刘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杨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杨某表示,是姐夫胡某报警,也承认自己下车前并没有观察车后方有没有车,“当时天已经黑了。”杨某说,刘某的家人将刘某送去医院,她在现场接受交警调查,并一直没有赔偿刘某。法院审理后进行当庭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杨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本案主审法官,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刑一庭法官蒋为杰告诉记者,胡某停车后既没有放置警示隔离装置,也没有打开双闪灯警示。坐在左后方的杨某没有观察后方车辆,有主观过失。她直接打开车门下车,致使刘某发生不幸。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蒋为杰说,虽然杨某仅为乘车人,但杨某的行为和刘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条及第2条相关规定,案件中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造成了刘某死亡,因此定罪。

  另外,由于杨某没有对刘某进行相关的赔偿,也未取得刘某家人的谅解。本案中对杨某直接以交通肇事罪判定了实际刑罚。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不仅仅对机动车驾驶人、对非机动车、行人都有相应的规定。”蒋为杰告诉记者,即使自行车和行人违反了交通法规,造成了重大事故,都有可能被判交通肇事罪。蒋为杰也曾审理过卡车违规停车后未有任何警示,致使后方行驶的卡车直接顶撞,司机当场死亡的案例,违规停车的司机被判交通肇事罪。

  “各行其道,遵守交规是基本常识。”蒋为杰解释,不论何人,只要参与到道路交通中,不仅要注意自己的安全,也要对别人有安全意识,多留心多注意,才能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