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国家法的尚简传统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国历代王朝在建立之初,帝王都急于编纂法典,其目的是为了让法典成为王者主权地位和统治中心的象征。例如明孝宗朱祐樘在150212月颁布的《大明会典》御制序文中开宗明义讲到:“朕惟自古帝王君临天下,必有一代之典,以成四海之治。”(《明孝宗实录》卷194)帝王之所以要孜孜不倦地修纂法律,是因为法律不仅是一门管理艺术,而且是一种宇宙观。把社会秩序看成宇宙秩序的一部分,皇帝和百姓都相信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彼此之间具有内在关联。如果遇到自然灾害,收成欠佳,朝廷就要考虑是否需要改正刑罚或者大赦,皇帝和百官自然就很关注国家立法。这些因素都使得古代中国较早形成了简约且完备的律典,可谓独领人类立法文明之风骚。

中外共通:尚简传统的思想理念

  在对立法简约的理想追求上,古人形成了关于律典简约的系统思想,例如战国《吕氏春秋·适威》认为:“礼烦则不庄,业烦则无功,令苛则不听,禁多则不行。”唐代《贞观政要·赦令》强调:“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宋代苏轼《策别第八》有云:“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举天下惟法之知。”清代王夫之《读通鉴论》亦云:“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这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晋代杜预的观点:“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易见则人知所避,难犯则几于刑厝。刑之本在于简直,故必审名分,审名分者必忍小理。……”杜预明确了法律作为基本载体的性质,而后从民众接受和遵守的知识角度进行立论,最后认为律法并非穷理尽性之书,需要文约例直,否则一般人难以理解和遵守。同时,他十分重视“名例”(总则性律条)的作用,号召用法之人应对之加以充分运用,如此,分则性的律条便无需再作细密繁苛的规定。杜预还认为,“简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彰,巧饰弥多。”(《晋书·杜预传》)法多繁苛,就会给舞文弄墨奸邪耍滑者更多的可乘之机。

  中外在立法简约的追求上有共通之处,即立法要适中宽和。孟德斯鸠认为适中宽和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这更是他撰写《论法的精神》的初衷。立法代表一种秩序的建构,为的是实现社会最大的“善”。古今中外立法史表明,野蛮、残酷的法律不过是人类初级的产物,唯有那些适中宽简的法律才足以代表人类的智慧,证明立法者的伟大。

刑起于兵:尚简传统的最初来源

  兵刑同源,然宽和的立法与军法似乎矛盾。兵者,凶也,以慈相对立,慈不带兵。严格以法治军并不代表军法严苛,相反,简约与军法紧密相关。军令如山倒,《吴子·论将》主张军法要“约”:“约者,法令省而不烦。”同时,军令必须稳定,《孙膑兵法·将失》强调:“令数变,众偷,可败也。”其重要作用是统一军队,“令不行,众不一,可败也。”法家对此十分认同,认为法律应当简明易知并公之于众,不能以一时一事的个案为指南。同时,新法必须在废除旧法的基础上制定,以免法令条文之间产生矛盾。韩非就曾批评过申不害:“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韩非子·五蠹》)可见,法家与兵家的某些见解如出一辙,甚或兵家早于法家。

  儒家则不同,荀子虽然认为律法不能将复杂多变的世界统揽无遗,并且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能随时应变,但“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职而不通,则职之所不及者必坠。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就此而言,儒家更关注人的作用,有君子在,即使法有不至,职有不通,也可做到“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正如荀子所言,“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荀子·王制》)这是儒家重视教化作用的根本原因。

世故人情:尚简传统的农耕基础

  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律数量的多少与每个民族的生存方式密切相关,一个以商业为主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律显然要比一个以农业为主的民族要多。此结论同样适用古代中国的小农经济。一切法律制度的设计均以一个小农家庭为蓝本,由家到国,家国同构。以“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的经济规模来设计法则,必然是极其简约的,如此才能应对农业社会,以最小的成本维持安稳的农业生活秩序。因此,古代律典正是极尽简约,高度浓缩为单一的刑律,诸法合体,仅涵盖了刑事法规和带有行政性质的官吏制度。此种情形虽然因宋代以后商品经济的发达和人文精神的发展有所改变,但以刑律为主,体系单一的律典特征并未发生根本转变。

  传统中国的农耕社会最看重稳定,其因循守旧和安土重迁的特点在古代立法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最典型的表现是忌讳变法。历代君王在律典颁布之时无不强调律典的不可更改性。宋代更是以“祖宗之法不可变”作为基本国策世代遵守。儒家对此有着十分清晰的认识,孔子主张“仍旧贯,何必改作”,“不愆不忘,率由旧章。”(《论语·雍也篇》)孟子认为,“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孟子·离娄上》)《荀子·天论》认同“百王之无变,足以为道贯”,目的就是要反对继位者改革旧法,任意创新。并且,只有简约的律法才能世代相传,否则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这得益于中国政治的早熟,早熟的政治让古代法典自《法经》始,就已经呈现出了一个十分简约而完备的体系。如此历代相沿,陈陈相因的痕迹十分明显,学界有汉承秦制、宋承唐制、清承明制之说。这在律典的结构上表现的更为明显,例如《法经》(约前430年)将具有总则性质的具律置于尾篇后,直到曹魏之际(229年)才将具律置于律首,竟历经了650余年的时间,可见因循之甚。不过,律典更新的缓慢更多的是人为所致。开国君王在颁布律典之时,均明令此后继任者不得擅自修改。明太祖就曾明令“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明太祖实录》卷82)大明律便被完整保留了200余年。清代只许修例不许修律,自乾隆五年(1740年)后的160余年里,大清律不曾作一字之改。这一做法部分基于律典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考量,但更多地却是出于对“不变祖制”的谨守。曾子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论语·学而》)这种对先人的信奉和崇拜在古代中国律典上即表现为十分明显的崇古倾向。

礼法共治:尚简传统的礼治追求

  简约治理同儒家的政治理想紧密相连。中国古代地方广泛地使用了半正式的行政方式,依赖由民间提名的准官员来进行县级以下的治理。儒法合一的意识形态则是这种治理方案的理论根基。法家希望通过以刑罚和官僚制为载体的严苛现实主义来实现社会治理,其所向往的是一种霸道的统治模式。儒家则倡导王道,以仁政作为理想的终极追求,期望对社会较少干预,依赖道德模范的治理。儒法合流使得古典社会呈现出“集权的简约治理”的治国样态。中央集权和官僚制可视为法家的影响,而简约主义和君主世袭制则可视为儒家的要求,总体上追求一种简约治理的效果,立法也就自然追求简约。

  儒家依赖以仁为核心的自我行为约束和矫正的简约模式,便会时刻提醒和抑制法家对刑罚和官僚集权体制的过度追求。恰恰是体现仁的礼,得以让法家之法能够以简约适应万千变化的社会,这便是古代律典“引礼入法”以“化繁为简”的动因。总之,古代中国的集权统治、农耕需求、民族习惯以及礼法共治共同塑造了国家律典的简约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