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女子继承权问题刍议
内容提要:继承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变迁的重要缩影,中国古代女子继承是学术领域存在较多争议和激辩,同时也存在较大研究空间的领域。以珍贵的历史资料为依据,从中国古代女子继承中的身份继承权和财产继承权着手,就其中的矛盾和异议进行分析、阐述观点,试图勾勒出在中国古代特别是汉、唐、宋时期等重要历史节点的女子继承制度的点滴历史原貌,并渐进影响到近现代中国家庭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相关法治进程。
关键词:女子继承 身份继承 财产继承
关于古代女子财产继承权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有争议。如在女子继承权的历史发展走向问题上,一方面认为女子财产继承权逐步缩小。“自宋代开始,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在逐步地减少(据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第124-126页)”,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有一定的财产权和继承权,其财产权利被剥夺殆尽是在元、明以后,妇女业已丧失了对于随嫁田产的自主权(据陈智超:《〈袁氏世范〉所见南宋民庶地主》,载于《陈智超自选集》,第311-312页)”。有的学者分别从父家财产的继承、随嫁资产的转移、寡妇财产权益的得失等三大方面作探讨。其中将父家财产继承分为法定承分和遗嘱承分两种,又将法定承分情况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三种类型进行分析,得出宋代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一直稳定不变;出嫁女从宋代起则只能承分三分之一的户绝财产,并为后代所承袭;归宗女的承产量在宋代经历了递减的变化。(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杭州大学历史系宋史研究室编:《宋史研究集刊》第2辑,浙江省社联《探索》增刊,1988年,第271-308页)另一方面,有学者主张自宋代以后,女子财产继承权较之以前有所扩大。如伊沛霞在《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一书中指出:“史料表明宋代妇女有很大的财产权,……自唐代至北宋,嫁资的数量在升高。”柳立言则在《宋代女儿的法律权利和责任》《宋代分家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等著作中认为:“宋代‘单就继承财产的角度来说,女儿绝对受惠’。”《宋刑统》借鉴唐令: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从法律条文上看,在室女得到的份额仅相当于男子娶妻费用的一半。
作为古代女子成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道德高压和屈从男权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这实际上是要求女子承担起对家庭、宗族的一种责任和义务。例如唐代《女论语》中提到“凡为女,先学立身,立身之法,惟务清贞”,以及《女孝经》列举先秦烈女“无信而生,不如守义而死”的事例,颂扬“男有重婚之义,女无再醮之义”的原则就是对女子贞烈要求近乎苛刻的真实写照。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男子处于家庭和家族体系的主体地位,通常认为女子出现行为不端,不仅容易破坏宗法继承制度,而且对男权造成了威胁和破坏,故而要求女子必须要柔顺谦卑,具体体现在女子侍奉丈夫、孝敬父母公婆和善于处理与族内其他亲属的关系等方面。总的来说,妇礼的指导思想为男女有别、男尊女卑,基本准则是“三从四德”,这是女子继承地位处于弱势的社会背景和思想源头。本文主要选取了汉、唐、宋等主要几个朝代作为样本,之所以选定这几个朝代,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朝代都是中国历史发展的重要节点,有相对保存比较完整的史料为基础,另一方面这些朝代都是社会经济成就比较突出、思想意识变革频繁的朝代,更能说明女子继承制度的“前世今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汉初从无为而治到后期崇尚儒家学说,唐宋时期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女子继承其实都受到自然经济的局限,重血缘、重亲情,讲究门户延续,深受封建伦理的影响,不认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一原则。汉唐宋女子继承对后世继承制度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受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也有其局限性。
汉唐宋继承制度为
后世继承制度奠定了基础
汉代通过颁布法令保护妇女的利益,汉章帝元和二年针对孕妇颁布了《养胎令》,其中规定:“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对于怀孕的妇女不仅仅要赐予其谷物还将减免赋税,在人口稀少的汉代这是统治者鼓励生育,增加人口的方式,但仍然体现出对妇女的重视。对孕妇适应缓刑。汉文帝时期颁布的《养老令》中规定:“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据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7、28、116页)。统治者看到妇女的价值,以及其对社会不可或缺的巨大贡献使得我们能从汉代的法律、法令中找出诸多保护妇女利益的规定,《二年律令》中对女子继承制度的详细规定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唐代制定了最早的遗嘱继承法,宋代让这些法律中有了具体的操作规则。唐代的《户令》《唐律疏议》《宋刑统》《嘉祐遗嘱法》等律令政策的诞生,逐渐建立起遗嘱继承完善的法律体系。敦煌法律文书、《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的案例都说明了这些法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宋代的遗嘱继承法律体系是在不断地完善。从初期《宋刑统》沿用唐《丧葬令》的规定,其后又经过几次大的修整。宋仁宗、宋神宗、宋哲宗年间共修改了五次,南宋时期也变动了多次。从遗嘱税、遗产数量的限制等处可以看出其立法的细致。唐宋以后的遗嘱继承制度,都是以此为蓝本,再因时而异,发展而来的。既具有封建遗嘱继承制度的普遍性,又具有各自的特殊性。
汉唐宋继承制度
实用性突出
主要体现在将遗嘱作为判案依据的程序细化。在古代,虽然遗嘱出现的很早,但是受到自然经济的限制,人们可以支配的财产数量十分有限,所以遗嘱继承使用得比较少。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可以支配的财产数量增多,希望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愿望就更加迫切。遗嘱继承制度也就因此顺着社会进步的潮流发展。中国古代法定继承占主导地位,诸子均分是原则,但是在确立了遗嘱继承以后,遗嘱继承的效力甚至可以高于法定继承。这是由于唐宋的法律都赋予了遗嘱继承合法的身份,官方介入校验分明之后,对遗嘱的使用虽然不是鼓励,但起码不禁止。这种既符合经济发展程度,又尊重个人意愿的方式,得到了广泛的使用。遗嘱作为判案依据可以追溯至汉代,西汉时就有案例记载,将遗嘱作为财产继承的依据,也是官府判决继承纠纷的依据。但直到唐宋才有了将遗嘱作为判案依据的具体程序细化,使其更具实用性。
汉唐宋继承制度推动了
孝养观念的强化
古代继承的权利与孝养义务密切相关,督促子女尽孝道,尽赡养义务。法律不禁止家长用遗嘱的方式分配财产,就等于给了家长一种权威,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喜恶决定子女的继承份额,子女要更加孝顺才能取得家长的欢心,继承更多的份额,无形中对子女尽孝也是一种鼓励。继承权的实现,继承遗产是以克尽孝养义务为前提的。汉代安帝元初四年曾颁布了类似的保护老年人利益的法令,这不仅仅让老年人的生活得到了进一步保障,实现老有所养,稳定社会秩序,更是统治者在“以孝治天下”的方针下宣传孝道的一种方式,而这种孝道和对老人的尊重也就必然地包含了对母亲和老年妇女的优待。宋代,只知道财产利益、不顾父母、不尽孝养义务的子女,会被剥夺继承权,严重者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汉唐宋女子继承制度
体现与时俱进特点
以儒家为代表的伦理道德规范始终贯穿于妇女财产继承制度中。比如,个体对于家族财产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男子在财产继承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女子的继承权是有限的,男尊女卑成为社会的主流。妇女的继承权受到限制。宋代法律规定,户绝家庭中只有在室女,女儿可得家产的四分之三;只有出嫁女,则只能继承财产的三分之一,其余没入官府;寡妇对其亡夫的财产,没有典卖、转让、挟带改嫁、随带归宗的处分权。明代法律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有子的情况下,女儿没有继承权;如果无子有女,则女儿可以继承遗产。《大明令·户令》规定:“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妇女的继承权受到限制是儒家所提倡的男尊女卑思想在财产继承制度中的反映。妇女的财产继承权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尽管始终受到限制,不能享有完全的继承权,但是从没有继承权到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这说明了妇女财产继承权受到社会物质条件的影响,女子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也反映了继承法律制度逐渐趋于完备。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女子在继承上的法律地位是古代女子社会地位的缩影,其地位高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经济、社会、伦理、宗法、婚姻、教育、家族等共同作用。从先秦时期宗法制度下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度,到战国后期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相对割裂,实现财产继承范围扩大至所有男性子嗣,应当说继承制度开始并持续发生一系列变化,从而为女子享有继承权利奠定了基础。
作为古代继承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女子在继承制度体系中自始至终都未曾占据主导甚至是与男子平等的地位,但是纵观中国古代直至近现代,虽然中间存在反复、倒退、演变,但从总体趋势上看,对于女子继承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却是逐渐走向正轨的。古代女子继承权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极其复杂、不断变幻的过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决定了社会阶级和权力结构的划分,而这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人的权利与责任的等级划分。中国古代女子就在这种历史氛围和社会环境中感受着地位、权利、义务等的此消彼长。这给后人留下了发现与探索中国古代人文风貌和社会变迁的一个窗口,是一笔宝贵的历史精神财富,值得我们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