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莉:把基层的问题和声音准确地传递出去

    对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来说,尽管曾有过党的十八大代表的“代表经验”,但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履职还是第一次。今年全国两会,她提交了关于增设“非法放贷罪”的建议。

 

    今年春节还没过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简称房山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的“两会时间”就已经开启了。

    1月底知道自己当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后,厉莉的心情就一直处于激动又紧张的状态。尽管她曾有过党的十八大代表的“代表经验”,但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履职还是第一次。今年全国两会,厉莉提交了关于增设“非法放贷罪”的建议。

    3月2日,是厉莉前往驻地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除了本职工作之外,剩下的时间全部被媒体“预约”了。最近一段时间,她一直在适应如何回答各种媒体的不同问题,她甚至一度开玩笑称“得多带点润喉片”。

    谈起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两会的感触,厉莉说:“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我要做的就是通过这个角色,把基层的问题和声音准确地传递出去,让有关部门和领导关注到这些问题。”

用公益行动树立法官形象

    厉莉生长在东北的一个普通家庭里,父亲是从部队转业回地方后在学校工作,母亲是医院的护士,曾在唐山大地震的时候去过现场救灾。父母从小给厉莉传递的价值观是:一个人的价值体现在如何去奉献,如何去帮助他人,如何让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

    良好的家教给了厉莉善良、感恩的内心。2001年,还在上学的厉莉就登记成为一名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2007年4月,中华骨髓库的工作人员告诉她,上海一名患有白血病的小女孩需要她的帮助,厉莉毫不犹豫地答应了。2009年3月,这名小女孩再次病发,当时已经参加工作的厉莉又一次毫不犹豫地为小女孩捐献了淋巴细胞。

    在厉莉精神的感召下,她所在的房山法院成立了国内第一支以法院干警为主体的爱心公益组织“厉莉爱心团队”。爱心团队以法台为“阵地”,启动“天平之光”法律援助计划,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和义务咨询等普法活动。另外,厉莉还带领爱心团队的队员积极投身于助学济困、抢险救灾、助残敬老、绿色环保等公益事业中。

    厉莉说,在外界看来,法律是理性多一些,感性和温度少一些,但其实不是这样的。她认为一个优秀的法官恰恰需要内心的善良和悲悯,需要对周围人的关切,而内心的柔软又通过法律的理性和刚性来成就。

    “在中国民众的传统意识里,还是有一种青天意识的,他们相信法,或者说是他们更看中法是在谁的手中,执法的人、司法的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我们希望通过一些公益活动,向老百姓诠释法官是怎样的人。”厉莉说,爱心团队所做的一切都是希望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人文情怀向外扩展,搭建与老百姓沟通的桥梁,培养他们内心对法律的信任。

    在房山区,生活着一群玉树藏族孤贫儿童,厉莉和爱心团队经常去看望他们,帮助他们辅导功课。有一次,孩子们为她们清唱了一首当地的民族歌曲。厉莉就在一旁静静地听着,内心油然升起一种温暖又崇高的感觉,她真切地感受到,帮助他人的同时其实也成就了自我,成就了自我的人生价值。

    厉莉曾荣获“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优秀法官”“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全国岗位学雷锋标兵”“北京市红十字事业十大公益人物”“北京市先进工作者”“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面对这些荣誉,厉莉认为典型和模范的价值并不在于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个人有多好,而是通过优秀的人宣扬积极的价值观。“法官这个职业赋予了我长期为人民服务的机会,我要做的就是做更好的自己。”

每一份判决都不忘初心

  据厉莉回忆,姥爷在得知她即将成为一名人民法官后首先给她的并不是祝贺,而是告诫。姥爷的话让她至今仍记忆犹新:“你做这个工作一定要做对老百姓有意义的事情,如果你做一些坑老百姓的事儿,那我们就白疼你了!”

  这场“入职谈话”一直伴随着厉莉的每一场审判。面对法官的工作,她明白自己手里握着的不仅是审判权,更是对老百姓,对这个社会的一份责任。“我审判的终极目标就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做每一个裁判都会去想这个裁判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厉莉曾审理过一起高速公路遗撒的案件:一辆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时候千斤顶掉了出来,后车在视野不好的情况下撞上了这个千斤顶,导致车辆损坏。随后后车联系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完被保险人之后,把道路管理部门告到了法庭,认为虽然前车是直接事故责任人,但是高速公路管理方没有尽到及时清障的义务,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通常高速公路管理方都会拿出每天的路产巡视记录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并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不被判赔偿。

  如果厉莉也参照这些判例去判的话,被发回改判的风险就会很小。但是她却陷入了思考之中:高速公路的遗撒造成的相关事故危害这么大,有的甚至会让后车整车翻车,成为车毁人亡的恶性事故,如果真的是国家的法定标准的话,一天三次巡查真的能满足发现遗撒的需要吗?

  厉莉内心认为高速管理方是要负一定责任的,可如果这么判的话就与其他的判例相违背,她将面临着案件可能会被上级法院认定是错误判决的后果。但是高速公路的清障行为,关系到不特定公众的安全,厉莉无法容忍自己因为业绩的问题而忽视不特定公众的出行安全。

  在梳理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后,厉莉有了一个重大的发现:法律中规定的及时清理路障和保障道路安全其实是两个独立的义务,高速公路方长期把法律中对于路产保护的标准,混淆了及时清障的义务。

  最后,厉莉大胆地判了高速公路方承担一定的责任。让她没想到的是,高速公路方不仅接受了这一判决结果,还诚恳地对她给出的详尽解释表达了感谢,并承诺今后的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加完善。

  从那以后,每次厉莉开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看见周围的车辆平稳地行驶,她心里就会浮现出因这个判决而产生的小欣喜。在她心里,这就是最能体现法官职业价值,也是最有幸福感的时刻了。

建议在刑法中增设

“非法放贷罪”

    今年全国两会,厉莉提交了关于增设“非法放贷罪”的建议。

    近年来,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在国内快速发展。此类行为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如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侵犯个人隐私、过度信贷、虚假诉讼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社会影响恶劣。

    2012年,厉莉开始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从整个房山法院看,2012年全院民间借贷类案件只有四五百件,去年却飙升到两三千件。她所在的房山法院金融审判庭,受理的经营性民间借贷类案件比例就占到全庭案件的80%

    针对这些问题,厉莉建议有必要在刑法分则中增设“非法放贷罪”,以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

    在她看来,“非法放贷”主观构成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即将放贷作为一种营生,放贷行为具有经营性、反复性、对象不确定性等特点。

    “‘非法放贷’与 ‘高利贷’有共同之处,但却有本质区别。”厉莉表示,民间个体间偶发的借贷行为,即使收取高额利息,亦不属于刑法语境下的“非法放贷”,将“高利贷”入刑,打击的是收取高额利息的放贷行为,而“非法放贷”入刑,打击的是逃避金融监管的放贷行为。

    在厉莉看来,“非法放贷”之所以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根本原因在于其隐藏于国家监管视线之外,这种“地下性”给其从事不法行为提供了机会和土壤,刑事手段要打击的恰恰是这种“地下性”,而高息并非问题的本质和要害。

    另外,厉莉在司法实务中发现,对于“非法放贷”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与债务人发生的借款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但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中通常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而作为出借人的“非法放贷”经营主体,其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对象不特定性、经营性等行为特点,债务人则具有金融消费者的特征,双方的借款关系与传统的自然人之间为生产生活所需而为的偶发性借贷有显著区别。  

    “但目前并没有调整经营性借贷的相关民商事法律规定。”她指出,即便是有相关法律,在“非法放贷”主体故意不取得经营资质,进行地下经营性放贷的前提下,如果没有刑事立法对该种“非法放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司法机关在民事审判中,也很难认定其是否属于经营行为的放贷。

    此外,由于“非法放贷”主体具有债权人身份,其对债务人实施的又多为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这些软暴力游走于现行法律的边缘,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面对“非法放贷”过程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即便其暴力程度触犯了现行法律,法律惩治的也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等非法放贷的衍生行为,而无法打击非法放贷这一根本诱因。”厉莉说。

    厉莉因此建议,可将“非法放贷罪”置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