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富文委员:依法陪审,设立人民陪审员协会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带来了一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的修改建议的提案。

  陕西省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省份,早在2015年4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渭南中院和西安市雁塔区、安康市汉滨区、渭南市华阴市、宝鸡市岐山县5个法院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深改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陕西省委的充分肯定。巩富文委员来自陕西省,其对该项工作研究至今已有20年。

  在这份提案中,巩富文提出将人民陪审员法称谓改为人民陪审法;建议实行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各级人大任命、人民法院使用的陪审员选任及管理制度;增设陪审免责条款;增设管理机构条款等四项建议。

  巩富文解释说,从法律地位上看,人民陪审制度兼具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双重属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中都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地位。如果仅仅叫《人民陪审员法》,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规定的定位不符。其次,从名称和内容上看,《人民陪审员法》容易给人造成歧义,会导致人民群众误会是涉及人民陪审员选拔和管理的法律。该法不仅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选拔和管理,更重要的是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一系列制度,确保能够解决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以期实现陪审制度的目的。最后从法律冲突的角度看,《人民陪审法》的称谓是完善和统一法律体系的需要。目前该法的部分规定与三大诉讼法存在冲突,如果《人民陪审员法》作为一般法律,则其与作为基本法律的三大诉讼法之间的冲突无法获得解决,只有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基本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才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巩富文委员认为应当从陪审制度的设置上科学、合理地考虑陪审员的定位。他建议实行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各级人大任命、人民法院使用的陪审员选任及管理制度。此举可以保障陪审员独立参审,更好地发挥其监督作用,提升司法公信力,改变以往陪审员由法院管、法院用、法院负责考核、奖惩、培训及补助发放等各项工作的实际状况。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按照法院的实际需求,负责完成初选工作,再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对陪审员候选人进行审核,确定陪审员候选人,由法院院长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审核任命。陪审员日常考核、奖惩、培训等相关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较为完善的业务体系,实行按照法院日常审理案件所需陪审员数量实行随机抽选的供给制,使人民陪审员真正成为社区、乡镇和广大群众权益的代理人,成为人民的陪审员而非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对于增设陪审免责条款即由法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在法官或陪审员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出现错案的不予追究法官和陪审员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巩富文解释说,随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配套实施,法官对案件出现错判的后果压力增大。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中,对于错案如何追究和责任如何划分,这是陪审制能否顺利推行中的首要问题。明确人民陪审员除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外,其在审判中活动应予免责,既坚持对失职错误行为追责的原则,同时明确建立“履职保障”制度。同时,应规定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法官在认定事实上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外,也应予免责。既可以消除法官使用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担忧,也可以鼓励法官在重大案件上适用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关于增设管理机构条款,是为便于依法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设立人民陪审员专门机构和民间组织。该条款设置于第三条第三款。

  巩富文分析说,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后,将对我国现有诉讼制度、案件审判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巨大影响。在陪审制度推进中,需要更加规范、专业、高效地运行,减少矛盾和问题的出现,实现依法陪审,这就要求必须设立常设机构来依法推行、实施和监督。同时,为进一步加大陪审员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扩大陪审制的宣传及强化陪审员的培训、交流,为更好地了解陪审制运行中出现的情况,完善陪审法提供基础性参考数据,应设立相应的民间组织即“人民陪审员协会”。